6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主题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广军解读《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赵英主持。
该《实施意见》共六大部分29条,于5月17日由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意见》坚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精神和主旨为指导,结合吉林省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深度梳理近年来吉林省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司法理念、审判经验,针对吉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和解决方案。
提高政治站位 优化营商环境
《实施意见》第一部分明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化吉林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进一步明确了我省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要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主导作用,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实现吉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循审判规律,以创新的方法激励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以改革的思维解决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要坚持国际眼光和世界眼光,既立足国情省情,又尊重国际规则,借鉴国际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功经验,密切关注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坚持营造保障创新、开放共享的市场环境,积极构建具有吉林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用好用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积极服务“数字吉林”“法治吉林”建设。加强司法公开和法治宣传,推动形成依法保障社会创新和公平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
落实分类施策 加大严格保护
《实施意见》第二部分明确,要坚持分类施策、严格保护,优化吉林创新创造法治环境。主要包括正确把握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和特点;区分适用等同原则,保护技术创新;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依法保护具有吉林特点的商业标识及传统文化资源的商标性使用;妥善审理涉红色经典作品著作权案件;妥善处理技术成果权属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案件;妥善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纠纷;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等8个条文。要正确把握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和特点,实际上就是要遵循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规律。对于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严格界定权利保护范围,在权利保护范围内给予严格保护,在权利保护范围之外允许自由借鉴和模仿;对于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要保护商业标识的显著区别性,使商业标识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限制不正当的模仿搭车行为。对于文化创意类知识产权,合理界定保护范围,使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智力劳动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要区分适用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再扩大的一种保护原则,是否应当进行这种扩大,需要将专利的创造性程度作为考虑因素。对于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发挥高度创造力取得该领域内突破性进展的技术方案,应当对其中的独创性成果给予足够的保护,即适用等同原则适当
扩大解释其权利保护范围。
《实施意见》规定根据权利与技术贡献的匹配程度不同,区分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的不同特点,宽严适度适用等同原则,使发明创造获得更强司法保护。要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以鼓励诚信竞争、遏制仿冒搭车为原则,根据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充分利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可能性等裁量性因素,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为吉林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要依法保护具有吉林特色标识及传统文化资源的商标性使用。注重加强对吉林省举办的具有吉林特色的科技文化交流、体育赛事、会议展览等活动的特有名称标识性权益和以吉林为原产地的农副产品、中药材等地理标识的保护。要妥善审理涉红色经典作品著作权案件。针对吉林省红色经典文化产品丰富的特点,坚持秉承尊重历史、尊重权利、尊重经典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好涉红色经典作品著作权纠纷。在职务作品认定、侵权认定、报酬计算和判令停止侵权时,充分考虑涉红色经典作品产生的历史背景,做到既尊重历史,又保护权利,更有利传承。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利用、传承行为产生的涉红色经典作品纠纷,不简单判令停止表演或者演出红色经典作品。要妥善处理技术成果权属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案件。尊重吉林老工业基地历史特点,尊重地方经济发展现实,依法妥善做好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权属认定,既要支持发明人依照约定取得技术成果权,又要防止职务成果非职务化。在尊重当事人约定、当时历史现实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既要激励技术人员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又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社会创造活力。
创新保护方式 完善证据规则
针对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难、维权难的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第三部分创新性地规定了知识产权司法实务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妨碍证明责任、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方式、主体资格认定证据以及拓宽知识产权证据获取途径、积极推动落实专家陪审和专家辅助人制度。
《实施意见》创新性的规定了“推进以诚信原则为指引,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明确故意妨碍证明的法律责任。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或者存在故意妨碍证明行为的,依法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该方当事人在该案后续诉讼程序中提交相应证据,主张推翻已经依法作出事实推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意见》明确,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确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在相关工作中形成的行政决定、执法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标准;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率,尊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的证据效力,可以将其作为认定知识产权诉讼主体的初步证据。《实施意见》提出,探索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适当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常态沟通机制,畅通证据调查渠道;充分发挥评估鉴定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实施意见》明确,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发挥技术调查官和专家辅助人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的作用,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加大保护力度 增强权利人获得感
《实施意见》第四部分明确,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保护力度,切实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感。此部分确立了知识产权司法实务中赔偿数额认定的基本原则、惩罚性赔偿和保全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确定赔偿数额符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规则。规定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损害权益恢复到无侵权行为时应有的市场利益状态。要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正确把握侵权构成中“恶意”和“情节严重”要件,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加大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对于生产商、制造商等侵权源头领域的侵权行为,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力度。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合理维权费用的保护力度。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合理维权费用积极举证,对维权产生的必要的交通费、调查费、取证费、律师费作出合理认定,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
以司法为主导 推进多元化解
《实施意见》第五部分明确,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主导作用,协调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要强化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强化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和实体合法性的审查,统一司法审查标准,规范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核、侵权判定等行为,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行为规范化、法治化。要建立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沟通协调机制,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违法信息,有效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顺畅运行,推进知识产权全方位、立体化保护。针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过错程度较轻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告人,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在被告人认罪悔过,并承诺在缓刑考验期间接受相关法制教育、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义务劳动的前提下,适度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完善知识产权刑事缓刑考验机制。
专业化审判 提升队伍建设
《实施意见》第六部分明确,要加强符合我省特点的知识产权专门化建设和专业化的队伍建设,有效推动建立健全我省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主要包括设立长春知识产权法庭,专门审理全省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驰名商标认定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完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模式。要求除长春市外,其他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组建知识产权审判合议庭,集中审理本辖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依法应由其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等内容。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