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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6+N+1”保险范式

时间:2019-07-24

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印发全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吉政办发〔2018〕44号)同时废止。

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产业设施,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对扶贫产业保险品种适当提高保额、降低费率。贫困户自缴保费由省级财政资金承担。

在现有农业保险种类和保费水平基础上,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实行“增品扩面提标降费”。

(一)受益对象。全省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保险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其家庭承包地种植的符合农业保险投保条件的农作物、自养的畜禽以及自建的扶贫产业设施。

(三)保险品种。以国家和省补贴的6种粮油作物保险品种为基础,结合实际,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6+N+1”保险范式。

“6”,即六种粮油作物成本险。包括国家补贴目录内的水稻、玉米、大豆、葵花、马铃薯、花生。“N”,即地方特色农业产业成本险。标的主要为特色农作物和畜禽动物。“1”,即扶贫产业设施农业成本险。标的主要为种植、养殖棚舍等扶贫产业设施。

(四)保费补贴。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保费由省财政资金全额承担。

(五)保险费率及保额。保险执行费率在备案费率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同时,根据不同标的合理确定保险金额,每一个品种可按照物化成本、完全成本或者平均产值的约定比例设定保险金额。

保险经办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县域内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须同时承担本区域内扶贫产业保险。

资金申请拨付程序。扶贫产业保险实行一年一保。每年初,省财政厅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资金额度,适当考虑增幅后拟定当年省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扶贫部门负责向当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县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县域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审核汇总当年建档立卡贫困户“6+N+1”扶贫产业保险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保费负担情况,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分公司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负担保费资金申请,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备案。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资金申请,拨付省级财政资金。

保险服务。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向贫困人口宣传扶贫产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优先开展查勘定损、承保理赔等工作,灾后赔付要从快从简、应赔快赔。

将扶贫产业保险工作纳入全省农业保险工作范围,省级定期组织调度,并将各地扶贫产业保险推进情况作为年度地方党委、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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