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2020年底前,在长春市和吉林市试点建立3-5家、其他市(州)试点建立1-2家符合我省实际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到2025年,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指导、资格准入、保障措施和监督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育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意见共10条。
1.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一是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三是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四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2.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根据现有幼儿园和未来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托幼服务一体新模式,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的幼儿。二是独立开办的托育机构应开设乳儿班、小托班和大托班,招收婴幼儿。三是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员工数量单独或与驻地社区联合开办托育所,为员工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同时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
3.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成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早期教育、卫生健康相关专家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团队,为辖区内婴幼儿提供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服务。一是在社区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家长课堂和亲子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教育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二是开展婴幼儿家庭访视、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预防接种和疾病控制等入户指导服务。
4.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一是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二是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三是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四是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5.实行托育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
6.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一是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7.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一是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依托师范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二是加强对育婴师、营养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
8.严格落实优惠保障政策。一是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二是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9.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一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过程中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负主要责任。二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四是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并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10.实施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托育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对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