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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虽好但这些事一定要知道

时间:2017-04-21

  关键词.相关提醒

  无规矩不成方圆,选择公共自行车出行的同时,下面这些同样要记牢。

  吉网、吉刻APP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承租人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和遗失的,由承租人按《长春城投停车场公共自行车损坏、遗失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发生公共自行车丢失的,承租人应第一时间拨打服务热线电话。24小时内携带租车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本公司进行正式报失,租车费用截止时间为打进热线报失之时。租用公共自行车报失后,将按程序中止租车手续,结清租车资费,并给遗失者出具遗失凭证。

  另外还规定,如5个工作日内车辆找到的,承租人应携带原租车卡及遗失凭证至本公司,按车辆丢失时间,每日15元标准收取公共资源占用费,同时根据报失车辆损坏情况照价赔偿;被租用的公共自行车丢失5个工作日以上,确认无法找回的,按《长春城投停车场公共自行车损坏、遗失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金可从诚信保证金中扣除,差额现金或银行卡支付。

  在权利和义务方面

  管理方的权利义务共9条,具体如下:

  负责公共自行车及其它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

  负责管理诚信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统一用于公共自行车运营支出。

  管理人员有随时检查公共自行车完好程度的权利,租车人应当予以配合。

  租车人租用公共自行车违反有关规定,管理方有权停止租车人的使用资格。

  管理方有权在遇雨、雪及其它不宜骑车等恶劣天气时停止提供租车服务。

  有对公共自行车保养和维修的义务。

  有提供热线电话,及时解答租车人对公共自行车租赁使用及相关问题的义务。

  有权通过设备将租车人身份信息与公共自行车租车卡进行绑定。

  有权因维修等原因暂停部分站点的租赁服务,管理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租车人的权利义务也是9条,具体为:

  租车人对办理的公共自行车租用卡只限本人使用,未经管理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租车人自行承担,管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租车人有对公共自行车租用及相关问题进行咨询了解的权利。

  租车人每人每次限用一辆公共自行车,使用时需认清印在公共自行车车体显著部位的车辆编号,以免与他人的车辆混淆。

  租车人对租用的公共自行车拥有保管义务,保证租用车辆的车况完好。

  租车人不得对公共自行车及其相关设施进行出售、转让、转租、抵押或其他方式侵害。

  公共自行车仅限单人骑乘,租车人不得搭载乘客,不得搭载违禁品,不得使用公共自行车参加各种比赛。

  租车人不得恶意占用(无正当理由连续租用超过48小时视为恶意占用),一经发现,其自行车租用卡将被列入系统黑名单,中止其租用公共自行车资格。

  对于损坏租用公共自行车的,由租车人按相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金可从诚信保证金中扣除,差额现金或银行卡支付。拒付赔偿金的,将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租借、使用公共自行车过程中要遵守国家、省及长春市相关交通法规,否则造成的一切事故及损失全由租车人自行承担,管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吉网 吉刻APP记者 栾喜良 李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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