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顺利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任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4月24日至28日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全省法院集中执行攻坚行动。5月17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启文向社会公布全省法院集中执行攻坚行动的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果,通报5起典型案例,推进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的实现,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助力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处长赵英主持。
在集中执行攻坚行动中,各级法院运用执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综合采取拘留、罚款、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集中执结了一批涉及交通肇事、知识产权、房屋腾迁纠纷等有财产(部分财产)可供执行的典型案件,及时兑现了人民群众胜诉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集中执行攻坚行动期间,全省法院共投入警力2862人次,参与执行人员4474人次,出动执行车俩1620台,司法拘留198人,罚款69.7万元,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13人,纳入失信名单的自然人540人、法人54家,限制高消费110人、限制出境1人。其间,共实际执结案件885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3.1亿元,现场发放执行款1.5亿元,达成和解案件123件,涉案金额1204万元,提出司法建议案件13件。
充分运用和检验了执行指挥中心等执行信息化成果。省法院党组始终把执行信息化建设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抓手,截止攻坚行动,推动完成全省90家法院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及功能测试工作;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实现了对被执行人在全国21家商业银行的3400余个营业网点、车辆管理、工商、证券、部分网购平台的财产信息查询和部分冻结功能;协调104家地方商业银行完成了与最高法院“点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工作;推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初步建成与不动产管理部门的网络查控系统,目前,正在进行数据传输稳定性测试工作。各中、基层法院执行干警的车载、单兵和执法记录仪等信息化装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标准要求全部配备到位。执行攻坚行动期间,省法院执行局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对全省各地的执行现场进行实时监督、调度、指挥。各中、基层法院院长、执行局局长(主管院领导)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受指令并对辖区法院的执行现场进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充分发挥了指挥中心与执行现场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强大功能。“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网络司法拍卖等信息化成果的应用,使查人找物、财产变现效率大幅提高。通过执法记录仪的配备,强化了执行现场音视频记录功能,有效规范了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集中执行攻坚行动期间,全省法院投入单兵指挥装备549台,执法记录仪2142台,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2085次,查询到涉案金额9615万元,网络冻结2100万元,网络扣划430万元,网络拍卖9次,成交金额5270万元。
吉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全省法院集中执行攻坚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某娱乐会所、某自选超市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一案
一、简要案情
2016年,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某娱乐会所、某自选超市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娱乐会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287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二被执行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1.5万元。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依法指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规定的时间内,二被执行人既不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做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在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者,无财产可供执行下的情况下,朝阳区人民法院结合省高院组织的“集中执行攻坚行动”,制定了详细的强制执行预案,于2017年4月26日出动干警50人,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的统一指挥下,对被执行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强制执行,同时朝阳区人民法院联系公证处、有关媒体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执行中,朝阳区人民法院现场扣押现金4476元,并当场删除侵权作品。慑于人民法院的强大威力,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主动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
二、社会启示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执行程序中,侵害知识产权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
被执行人郭某继承权纠纷执行一案
一、简要案情
2015年10月,被执行人郭某的父亲因公去世,其父亲单位支付死亡赔偿金100万元,郭某将100万元赔偿金全部据为己有,拒绝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的奶奶)赵某。赵某于2016年8月起诉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某一次性给付赵某人民币31.8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郭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将六个银行卡全部归零。在龙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未果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法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亲人关系,多次通过郭某单位领导作其思想工作。但郭某态度蛮横,坚称继承款已被全部挥霍,没有钱履行判决。
在全省法院集中执行攻坚行动中,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密部署,制定了详细的执行预案,提前锁定其行踪,4月24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动10余名警力,到被执行人郭某工作单位将其拘传至法院,拟对郭某实施司法拘留。慑与人民法院的强大声势,被执行人郭某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人民币16.8万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二、社会启示
依法履行判决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郭某转移财产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留、罚款,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被拘传后,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就余款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执行法院没有对其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法院恢复对原判决的强制执行。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
舒兰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一、简要案情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舒兰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赵某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舒兰市某木业有限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只有位于舒兰市的办公楼、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可供执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并进行评估、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接受流拍的财产抵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依法裁定将上述财产以物抵债确权给申请执行人赵某,并告知被执行人李某限期将房屋内其他物(用)品搬出,将抵债的财产移交给申请执行人赵某,但被执行人李某拒不搬出,且长期在外逃避执行,并派专人看管厂区。在全省法院集中执行攻坚行动中,为避免出现对抗性事件,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密部署,制定了详细的执行工作预案。4月25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动法警50人、执行法官40人,参与执行车辆21台,与公安、消防等多部门联合行动,对被执行人厂房等进行了强制腾迁,并现场交接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案件的执行。代表委员一致表示此次现场执行既体现了执行的强制力,又体现了文明执行,通过零距离见证执行,切身感受到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和力度,希望法院进一步加大对妨碍执行、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更大程度上取得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社会启示
今年3月,省法院与金融、发改委、公安、工商等42家联合信用惩戒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今后,拒不履行判决的失信被执行人将在贷款、出行、子女教育、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全面限制。
案例四:
申请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畜牧业管理局
与被执行人满某等6人行政非诉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满某、宫某等6人,在没有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情况下,私自开垦草原耕种水稻。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畜牧业管理局依法对上述6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停止违法行为、退耕还草,恢复草原植被及罚款。处罚后,满某等6人均未自动履行。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2017年2月分别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畜牧业管理局于2017年3月申请强制执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不申报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自动履行。在全省法院集中执行攻坚行动中,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以上6件案件确定为重点执行案件。因案涉6名同村农民,为预防被执行人群体抗拒执行事件,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制定了详细的执行预案。4月27日,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动8辆警车、执行干警30余人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执行。执行中满某明确表示不履行,执行人员当即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执行法警迅速将满雨亮带离执行现场。满某父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找到执行法官,代为履行了罚款义务。满某此时也认识到抗拒执行的错误,执行法官对其批评教育后解除了对满某的拘留。此次现场执行,除一人外出不在家,其余均自动履行了罚款并明确表示不再破坏草原进行耕种。在返回途中,其他同样私自开垦草原被立案执行的1被执行人联系承办法官,表示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主动履行罚款,希望法院不要到家里去强制执行。当日前郭法院共执行到位66000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执行人员的规范执行行为和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行为表示满意。
社会启示: 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执行人满某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如果满某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父亲代为履行了义务,且被执行人满某也认识到错误,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避免了牢狱之灾。
案例五: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
贾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贾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1月,梨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贾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贾某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申请人刘某依法向梨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梨树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粮食收购点。因被执行人贾某没有如实申报财产,梨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贾某司法拘留的决定。但贾某东藏西躲,执行人员几次采取措施未果。
在全省法院集中执行攻坚行动筹备阶段,梨树县人民法院把该案作为必结案件,重新调整工作部署,及时与县公安局法制部门及辖区派出所联系,查控被执行人行踪线索,并决定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赔偿义务,则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执行人员将此信息传递给被执行人亲属,表明法院坚决执行本案的决心和态度。在法院的强大执行压力下,被执行人贾某意识到继续对抗拖延下去的严重后果,委托亲属来院同意履行赔偿义务。最终在执行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贾某主动赔偿申请人刘某21万元,申请人同意放弃其他请求。2017年4月28日梨树法院执行人员亲自到申请人刘某家中现场交付了21万元执行款。
二、社会启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被执行人贾某,既不履行义务,又不如实申报财产,还逃避人民法院的拘留措施,情节恶劣,其行为涉嫌拒执犯罪。执行中鉴于其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对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