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天气逐渐回暖,工地恢复施工,路面通行条件较好,摩托车死亡事故明显增多,部分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漠,存在无牌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酒后、逆行等违法行为。根据以往数据统计,3月份以来,摩托车、大货车事故也进入了多发期,且事故死亡率高。
3月6日8时45分,徐某驾驶20路公交车沿南湖大路由西向东行驶,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南湖新村中街由南向北行驶。两车行驶至南湖大路与南湖新村中街交会处时,均未按信号灯指示通行,20路公交车与电动自行车侧面相撞,致电动车驾驶员刘某某受伤。因刘某某在事故中致颅脑损伤,后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8日10时死亡。
由于徐某、刘某某行经信号灯路口未按信号指示通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徐某、刘某某过错相当,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7年一季度,长春市共发生涉及两、三轮摩托车死亡事故16起、死亡18人。这16起死亡事故中,有12起事故的摩托车驾驶人无驾驶证(其中1人准假车型不符),占摩托车死亡事故发案量的75%。
从摩托车死亡事故违法行为看,无牌无证、未戴头盔、报废车、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是摩托车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两轮摩托车死亡事故12起,致13人死亡,12辆肇事摩托车中有6辆无牌照,占50%;有3辆是报废车;12名肇事驾驶人有6人无证,占50%。三轮摩托车死亡事故共4起,致5人死亡,肇事车辆全部是无牌无证机动三轮车,驾驶人全部无证,且案发时驾驶人及成员都没有戴安全头盔。
一季度,长春地区共发生2起涉及电动自行车死亡事故,死者均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死亡事故发案量虽然不高,但这两起事故都是由严重违法行为所引发的。
自3月1日起,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人、电动车、摩托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共依法查扣超标电动车、摩托车7795台,处罚电动车、摩托车违法行为2330件,其中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141件,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车违法载人15件。
长春交警提醒,驾乘两轮摩托车要戴安全头盔,不得无证驾驶摩托车或驾驶无牌摩托车,不得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允许载人。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使用手持电话、牵引动物。
吉网 吉刻APP记者 丁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