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农安县大队一天就查获醉驾4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4名驾驶员全部超过醉驾标准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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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13时30分,农安县交警大队新民中队民警在农安县烧锅镇街里执勤时,发现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驶来。经询问,摩托车驾驶员自称叫徐某,不能出示行车证,酒味很重,有酒后驾驶嫌疑。经查询,徐某持有E型驾驶证,其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徐某的行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4时20分许,农安县交警大队农安镇中队接到报警,在农安县北环路聋哑学校门前发生一起简易交通事故,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民警发现车牌号为吉J4G162号蓝色货车驾驶员许某身上有很大酒味,于是将其带回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83mg/100ml,许某涉嫌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仅一小时后,15时20分,农安县交警大队合隆中队民警在合隆镇至小八家公路巡逻时,发现一台无号牌白色二轮摩托车,沿小八家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放牛村砖路交会处行驶。民警上前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冯某,身上酒气很重,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口头传唤冯某,并带至合隆中队接受调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1mg/100ml,冯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6时许,农安县交警大队合隆中队接到110报警中心指令:在合隆镇某歌厅门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吉AB950A号车驾驶员刘某,身上酒气很重,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口头传唤刘某,并带到合隆中队接受调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7mg/100ml。刘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4名驾驶员的血样已送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测,待检测结果回复后将采取下一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
1、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二千元罚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2、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
对于酒后驾车,长春交警一直都在下大力气查处。支队机关民警和各大队每周都会组织一次夜勤,全支队所有警力还会不定期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一行动。遇有特殊节假日,交警支队也是全警出动,重点查处酒后驾车。另外,每个大队还都抽出一批交警,成立小分队,重点负责每天22时至次日6时查处酒后驾车。
长春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不管在哪喝酒,回来的再晚,请放心,总有比你家人还在意你安全的人在等你!日里夜里,风里雪里,在每个路口等你!每天,长春交警都会在路上,倾听你酒后的辛酸故事。
注:图片由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
吉网吉刻APP记者 丁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