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会、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坚决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方针为指导,为加快推进吉林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地司法保障。
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在审判环境资源案件中,既要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稳妥审理好环境侵权案件,又要统筹处理好环境资源和谐、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注重环境优先理念,就是要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环境资源审判案件中,既要依法保护环境资源,又要妥善处理经济发展。树立坚守底线、依法裁判理念,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实现地方经济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注意公众参与理念,就是要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要树立绿色惠民、公众参与理念,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结合,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对环境权益的关怀和保障。
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发挥刑罚震慑作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2016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污染罪、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各类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1208件,审结1183件,判处罪犯2386人。其中,排名前五类犯罪分别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474件;盗伐林木罪,269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6件,滥伐林木罪,117件,非法采矿罪,38件。相比2015年而言,非占用农用地罪仍占居首位,形势十分严竣;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2016年突增,应当引起重视。发生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最多的前五个地区是,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涉及环境资源案件最多,278件;其次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辖区,164;长春林区中级法院辖区,158件,延边林区中级法院辖区,127件;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101件。
在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我省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决贯彻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法惩治污染环境、滥伐盗伐林木、滥捕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依法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督促环境行政监管人员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罚,促进受损环境的修复。在审理被告人丁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中,因考虑丁某与林场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并缴纳了履约保证金,积极修复环境,法院最终判决对其从轻处罚。
切实落实立案登记制,畅通环境民事权益司法救济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全年共受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124件,审结116件,结案率95.08%,结案标的金额323.59万元。其中新收噪声污染责任纠纷72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31件,水污染责任纠纷6件,土壤污染责任纠纷3件,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件。在各地区受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辖区65件,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20件,占全省新收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70%。
2016年,吉林省法院共受理涉及环境保护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39件。在审理土地、林业资源确权行政案件过程中,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以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为目的,一方面加大案件的协调和解力度,力求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一方面加大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对违法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撤销,以最大限度加强对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2016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土地确权案件178件,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5件,行政机关败诉率达8.23%。
2016年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全面受理的一年。全年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9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成功地审理了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案件。与省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加强配合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院与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职责。受理并开庭审理了自然之友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1件,现该案正在损害恢复鉴定中。
吉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