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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启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

时间:2018-04-17

  近日,长春市医保局下发实施方案(试行),决定在长春全市开展2018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

  据悉,本次评估工作的申报范围如下:

  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资格对社会服务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血液透析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医疗门诊部(综合、中医、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零售药店: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店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同一平面内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经营的药品种类(国药准字号)应达到1500种以上。综合医保网络系统承载能力、医保基金支出能力等因素,各连锁药店所属门店本次申请数量,按照不超过本连锁药店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门店总数的30%申报。两年内已申请评估并取得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在名称和地址不变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本年度首先开展长春市本级城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的评估工作。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和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报送申请资料时间为:4月17日-4月20日。符合申报范围的各医药机构,通过长春医保网站下载《评估申请表》向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药监督处报送申报资料。

  吉网 吉刻APP记者 贾子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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