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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隔夜酒驾”被处驾驶证降型等多项处罚

时间:2018-05-04

  5月1日上午,长春交警宽城大队第六网格区网格长赵正义与民警冯明浩在长白路区域内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吉EE***3的灰色轿车由东广场驶入长白路单行线,民警上前纠正其违法行为时,发现驾驶员曹某军身上有轻微酒气,于是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浓度达到23毫克,确定其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了解得知,曹某军前一天晚上因为战友聚会多喝了点酒,以为早上就会醒酒了,就驾车从通化前往长春,没想到都过了一晚,还是酒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民警对其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违反禁令标志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同时曹某军所持A1型驾驶证将面临被降型。

  长春交警提示您:酒精在人体内代谢的速度根据每个人的体质和酒精摄入量不同都有所差别,"隔夜酒驾"的危害不容忽视,多起清晨发生的交通事故都与前晚或凌晨驾驶员饮酒有关。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您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吉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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