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贫困群体参加社会保险,进一步助力脱贫攻坚,近日,长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社保局联合印发了《长春市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长人社联字﹝2018﹞10号)文件。此项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减轻了长春市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基本实现贫困人员的全覆盖,为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添砖加瓦。
据悉,实施方案的覆盖范围包括: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覆盖范围,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三类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体。2.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城乡居保但欠缴保费,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自文件签发日起,三类贫困人员达到16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代缴每人每年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从参保当年开始代缴,不予补缴。
另外,文件签发时,对满60周岁及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补缴每人每年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文件签发时,三类贫困人员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吉网 吉刻APP记者 贾子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