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政府下发关于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通告,为了有效遏制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本通告所称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
禁止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禁止对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制作毒品半成品、成品。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毒品半成品、成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均有权举报。举报电话:110。本通告由长春市公安局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