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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商家侵权“永和豆浆”被罚10万

时间:2018-05-12

  近日,长春市工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位于宽城区长白路1号长春站候车层东2号的长春市千百味永发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味餐饮公司)存在侵犯“永和豆浆”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被罚款10万元。

  据了解,当事人千百味餐饮公司自2014 年10月1日起,在未经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擅自在店面牌匾及店内宣传板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造成了和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永和豆浆”注册商标相近似,侵犯了“永和豆浆 ”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调查时止,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794086.47 元。

  长春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擅自在店面牌匾及店内宣传板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长春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项“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严重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之自由裁量规定,长春市工商局认为虽然该案的违法经营额为794086.47元,但鉴于当事人经营状况不佳(长春火车站站前几年来一直在进行道路修建),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对其处罚100000.00元比较适当。

  经长春市工商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0 元。

  吉网 吉刻APP记者 路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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