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上午,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朝阳区大队指挥分中心查缉布控系统发出警报信息。引发该报警信息的是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信息显示该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确仍然上路行驶。
随后,指挥分中心调度警力对该车进行拦截。在该车行驶至新民广场工农大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民警发现这辆车实际车况较好,并不像是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
经核实,此车于2007年落籍,但行驶至今却从来没有检过车,并且未处理的摄录违法记录多达70条。由于该车超过3个检验周期未检验车辆,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员王某因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将面临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长春交警提示,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之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车辆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吉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 图片由交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