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旅游局处罚两家旅行社,长春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春市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被处以行政处罚。
长春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取旅游者樊某某、梁某等2人旅游团费6979元,于2018年3月19日—29日组织长春—拉萨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长春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未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2018年4月1日收取旅游者2人团费8908元,于2018年4月10日—16日组织赴泰国参加靓海巴里旅游,获利7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长春市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处10000元罚款;2.给予直接责任人王某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路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