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吉林新闻

长春市教育局出台“十项规定”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时间:2018-08-2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长春市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长春市教育局近日印发《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就加强长春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和幼儿园)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做出“十项规定”。

  一、严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二、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三、严禁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四、严禁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

  五、严禁超审批范围办学、超纲教学、超前教学。

  六、严禁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发布。

  七、严禁组织或变向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和竞赛。

  八、严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学生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混用校舍。

  九、严禁乱收费、高收费、超标准收费、跨学年收费、不按规定时间收费、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十、严禁出资人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通知》要求,各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以上十项规定,坚守法律和制度底线,不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以上十项规定的民办学校,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刘晓宇

  • 上一篇:看过来,长春电影节中国青年(大学生)微电影展评开始了!
  • 下一篇:宽平小学召开“启迪心智 快乐成长”主题迎新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