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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力争年底完成

时间:2017-07-04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7月4日上午在省政务大厅新闻发布厅召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新闻发布会。吉林省卫计委副主任、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邱德亮介绍《中医药法》出台的意义,以及吉林省宣传贯彻《中医药法》活动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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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德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为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邱德亮介绍说,《中医药法》作为中医药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是一部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范性和实用性的法律。

  《中医药法》规定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在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中药管理等多个方面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规定了适应中医药发展规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包括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对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同时,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等。

  《中医药法》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项目分别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和医保支付范围。

  《中医药法》要求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加强对中医医疗广告管理;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医药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

  《中医药法》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非法执业、医疗机构违法炮制中药饮片、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中医药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明确了严厉的处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加大对危害中药材质量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据他介绍,根据《中医药法》及配套政策,省中医药管理局正在开展《吉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制定工作,目前制定了工作方案,正在进行相关政策调研,力争年底前完成《吉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为使我省中医药人员深刻领会《中医药法》规定,省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分别举办《中医药法》培训班、中医药监督知识和能力培训班等培训。实施中药质量提升工程,开展《中医药法》宣传活动。

  吉网 吉刻APP记者 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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