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7时30分许,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朝阳区大队第七网格区民警在工农大路与红旗街交会处执勤时,对一辆沿工农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旗街的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正常检查。
当驾驶员杨某摇下车窗后,民警闻到车内有一股明显的酒气。民警随即对杨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为77mg/100ml,杨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随后,民警将杨某带回大队做进一步处理,并依法对其车辆暂扣。
经询问,原来杨某是前一天晚上22时饮酒至次日凌晨,本以为早上开车上路不会有事,不成想还是被逮了个正着。
由于杨某驾驶的是营运货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他将面临5000元罚款,驾驶证吊销,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并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王涛 图片由交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