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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院审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首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时间:2018-10-16

  10月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以来首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本案一审由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宽城区人民法院认定,2017 年 9 月 16 日 0 时 20 分许,被告人赵某、杨某、高某明在长春市朝阳区某KTV与许某等人喝酒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用酒瓶子将被害人许某的头部、胳膊、背部打伤。

  被告人杨某、高某明、赵某、杨某棋、韩某、韩某良、王某庆等人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 16 时至 11 月 9 日 12 时许,因向辛某索要其欠的贷款,在长春市宽城区某房屋服务公司、北湖科技开发区、宽城区某酒店房间内,对被害人辛某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达 20 小时。

  宽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由于该上诉案件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长春中院审判的首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长春中院高度重视,刑二庭受理案件后,组织合议庭及时阅卷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将案件卷宗移送市检察院阅卷,做好开庭准备工作。长春市人民市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长春中院第一时间制定了庭审预案,安排好庭审事宜。经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各原审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

  本案扣除市检察院阅卷时间,从立案到宣判,法院实际审理仅用时十天(含国庆节7天假期),严格贯彻了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优先审判的工作准则,全面体现了对黑恶势力犯罪从严从快的惩处方针。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营造扫黑除恶良好舆论氛围, 长春中院邀请了长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和省高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同志观摩了庭审,并通过互联网系统进行了庭审直播,同时通过 " 百姓与法 " 等新闻媒体对庭审过程进行宣传报道,既给人民群众以安全感、获得感,又对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强大震慑。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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