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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健全留守儿童保障机制

时间:2017-05-18

中国江苏网5月18日讯 16日,南京市下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不满16岁的农村留守儿童,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意见》提出,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3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应尽量与儿童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3-6岁儿童应入园接受学前教育,学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双方应当在村(居)委会监督下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留守未成年子女留守期间的居住、生活、教育、经济来源等内容。落实监护责任,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南京还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各区政府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家庭监护缺失评估和帮扶;镇街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

此外,南京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将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老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学校还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和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做好辍学、失学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寄宿,校车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需要。 (鹿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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