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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首次承认执行 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

时间:2017-05-18

中国江苏网5月18日讯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公布,该院审结的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这是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

2016年6月高尔集团向南京中院申请称,其与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纺织工业集团未履行和解协议,高尔集团依据约定管辖条款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令纺织工业集团偿付高尔集团35万美元及利息、费用。因纺织工业集团及其财产在中国境内,故请求南京中院对新加坡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南京中院认为,由于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对中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执行,根据互惠原则,中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去年12月9日,该院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作出的O13号民事判决。

最高法评价称,该案根据新加坡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首次认定中新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进而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这不仅对中新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并将有力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在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的司法合作实践。 (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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