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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管理办法和示范条款出台 不得向55岁以上个人推荐收益浮动型产品

时间:2018-05-22

中国江苏网讯 继5月7日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后,中国银保监会上周五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示范条款》(下称《条款》)。随着相关规定出齐,税延养老险将进入产品落地阶段。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我省专家,并结合多家券商研报,就《办法》和《条款》中的亮点进行解读。 扬子晚报记者 马燕

亮点一: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5亿

兴业证券5月20日、华泰证券5月21日均发布对《办法》进行点评的研报。据研报,《办法》对险企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门槛做了明确规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当险企不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时,应停止相关新业务直至重新满足条件,保障产品的安全性与持久性,维护投保人利益。

江苏省保险学会秘书长助理偶见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解释,税延养老保险是一项涉及民生的长期性、政策性业务,因此对经营者的资质具有较高的要求。

亮点二:

信息公开,方便监督

偶见介绍,《办法》中的一些规定明确信息公开事项,更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比如银保监会将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名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规定披露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在其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保险条款、服务内容、服务承诺、C类产品投资经理信息、咨询投诉方式、客户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保险公司应主动以移动终端、书面等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向投保人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和产品信息,并向投保人提供通过移动终端的实时查询服务等。

此外,《条款》也明示了收费项目和标准。

亮点三:

55岁以上人买不了C类产品

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为避免销售误导,《办法》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夸大投资收益,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参保人年龄大于55周岁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销售C类产品。

对此,偶见解读称,《办法》和《条款》强调基本保障,注重风险防范。由于收益浮动型(C类)产品的收益完全取决于实际投资情况,存在较高的收益风险,《办法》要求在承保前对C类产品投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投保人购买C类产品做出年龄限制(不超过55岁)和资金投入比例限制(不超过50%),还规定产品转换时,C类产品账户价值不得超过其全部产品账户价值的50%,以使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与消费者保险素质相适配,保证投保人基础性的养老保障不受动摇。

此外,《条款》限定了收益保底型(B类)产品的演示利率上限(4.5%),收益浮动型(C类)产品不得进行利益演示,禁止将投保人的期望值提升到不合理的水平。

影响:

千亿保费市场有望打开

兴业证券研报指出,《办法》发布,意味着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全部出台。华泰证券研报也提出:相关政策已配套完毕,保险产品落地销售已指日可待,千亿保费增量市场有望打开。上市险企经营稳健,优质客户资源丰富,产品设计经验成熟,在市场上更具吸引力与竞争力。风险提示则在于保障型保险产品销售不及预期,利率持续下行带来投资端业绩压力。

目前,仅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自5月1日起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为一年。华宝证券研报认为,未来随着试点逐步推进,更大范围的个人税延产品发展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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