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1日讯 (通讯员 吴岩 焦林生 记者 于英杰) 常熟几名青年人相约打篮球,结果打球时不慎将篮球滚入马路,导致路过的电动车侧翻并造成车主受伤。双方因医疗费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伤者起诉到法院。日前,常熟法院裁定几名打球人承担一半责任,村委会承担两成责任。
2017年4月的一天,常熟市民张伟、赵羽泉约上几名同学好友在一个新建的篮球场打球,竞技正酣时,篮球突然失控滚入球场旁边的乡道。恰巧此时,朱桂花驾驶电动车撞上了这只滚入乡道的篮球,当场侧翻,被送去医院治疗花去2万多元医疗费,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双方因医疗赔偿协商未果,朱桂花起诉至法院,要求打球的张伟、赵羽泉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9万多元。
常熟法院经多次开庭和现场勘查发现:事发篮球场是村集体土地,该篮球场北侧与乡道相连,乡道与篮球场之间只有数棵树木隔离并无其他设施。该场地平时作为村民公共活动场所。事发时,张伟、赵羽泉等人打篮球时未能关注到过往行人及车辆情况,造成篮球滚入路中致人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朱桂花通过时发现有人在打篮球,未能做到减速慢行通过,也存在过错,须自负一部分责任。该篮球场地属村委会集体所有,具有管理职责,篮球场与乡道相连,中间无围网等防护设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村委会未尽到其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法官在权衡各方过错和原因后,判决原告朱桂花自担30%,被告张伟、赵羽泉等人承担50%,村委会承担20%。
法官释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事发时张伟、赵羽泉等人在篮球场打篮球时未能注意周边安全造成他人受伤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而伤者朱桂花未能及时察明路况也未能做到减速慢行通过,也存在过错。而作为涉案篮球场的管理人村委会因为未尽到合理管理责任理应承担部分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