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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没人管?检察机关出手了!630人涉嫌校园欺凌被审查起诉

时间:2018-05-30

中国江苏网5月30日讯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5月30日,江苏省检察院会同南京市检察院在该市溧水区开展“以案释法,防止校园欺凌”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交汇点记者从活动现场获悉,2015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校园欺凌案件233件630人,过半发生在校园外。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斌介绍,从总体上看,这类案件总数呈上升趋势。2016年受理审查起诉校园欺凌案件总数同比上升32.69%,2017年同比上升36.23%;实施欺凌的主体多为男性。630名校园欺凌犯罪嫌疑人中,男性573人,占比高达90.95%;聚众暴力犯罪占比较高。630名校园欺凌犯罪嫌疑人中,涉嫌聚众斗殴罪351人,寻衅滋事罪109人,合计占比73%;案件偶发特点较为明显。233件校园欺凌犯罪案件中,1-2次偶发性欺凌占比89.27%,侵害行为持续3次以上的仅有25件,占比10.73%;校园外欺凌案件占比过半。233件校园欺凌案件中,在校外发生的共160件,占比68.67%;少部分实施欺凌的犯罪嫌疑人曾是校园欺凌的被侵害者。630名校园欺凌犯罪嫌疑人中,13名曾经遭受过他人校园欺凌。

在办理校园欺凌案件过程中,各地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依法处理涉案人员。对于罪行轻微、初犯偶犯的涉罪未成年学生,依法从宽处理,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坚持罪刑法定,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涉案未成年人,依法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依法附条件不起诉。江阴市检察院在办理胡某盗窃一案时,考虑胡某系因自己手机被他人强行索要而产生犯罪念头,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遂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六个月考察帮教后,胡某成功考取本科院校。2015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对296名实施校园欺凌的在校生(附条件)不起诉,占比49.7%。

对于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校园欺凌犯罪案件,坚决依法惩处,加强警示教育,保持司法震慑。无锡市检察机关办理了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毛某某、时某某纠集人员持械聚众斗殴案件,对在斗殴中积极参与、持械殴打的尹某某等五人依法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对于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实施校园欺凌犯罪的成年人,注重深挖,并依法严厉打击。2015年以来,共对组织、胁迫、引诱、帮助中小学生实施校园欺凌的25名成年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73名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

记者 顾敏

【江苏省检察机关防治校园欺凌典型案事例】

典型案例之一

宽严有度 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一、基本案情

淮安市某校魏某因琐事与吴某甲发生争执,后吴某甲纠集同学吴某乙、葛某等六人,魏某纠集同校学生蔡某、卞某等四人实施斗殴,造成一人轻微伤,围观群众较多,社会影响恶劣。淮安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该案过程中,通过走访涉案未成年人的亲属、所在学校和社区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社会交往、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结合各自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各涉案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对有犯罪前科、积极参加的蔡某、葛某依法提起公诉,二人均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对纠集他人,认罪悔罪、初次犯罪、帮教条件较好的在校生吴某甲、吴某乙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对情节轻微、作用较小的从犯张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发现刘某已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该市检察机关联合关工委、社区、学校,成立帮教小组,并与法定代理人共同制定帮教方案开展跟踪帮教工作。对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吴某甲、吴某乙,积极与学校联系,帮助他们复学,与其班主任签订跟踪帮教协议,并要求帮教人员对案件情况予以保密;对亲子关系紧张的张某及其父母开展亲职教育,建议在外务工的父亲回淮,并联系人社局对张某开展就业培训,介绍其到爱心企业就业;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侦查机关撤回起诉的刘某,督促公安机关对其复学提供帮助。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多名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案件,涉案人员较多,其中多数参与者都是在校学生。淮安市检察机关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支持条件,坚持“宽容不纵容”,实行因人制宜,做出了宽严有度的处理。同时积极做好后续帮教工作,促使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有效落实了“教育、感化、挽救”理念。

典型案例之二

多方位帮教 助力未成年人回归正途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南京市某职业学院学生因情感纠纷与外校学生、社会青年在校门口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达21名,在校学生17名,其中涉罪未成年人13名,1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该案系众多在校学生实施聚众斗殴,严重破坏校园、社会秩序,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2017年9月,南京市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对涉案未成年人多方位开展帮教工作,助力涉案未成年人回归正途。一是全面开展社会调查,提高帮教针对性。为了全面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情况,该市检察机关聘请专业司法社工指导开展社会调查,发现13名涉案未成年人认罪悔罪,在校表现、家庭监护条件均较好,遂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1名未成年人开展临界预防,并分别为他们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专业司法社工通过“放松体验”、“阳光沙盘”专项教育等项目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扭转错误认知。二是联合学校集体帮教,扩大帮教影响力。该市检察机关联合学校对涉案在校生集中开展帮教工作,同时对学校管理提出建议和要求,并入校开展法治教育,取得良好效果。三是异地协作跨地区帮教,增强帮教实效性。协助4名非宁籍学生转学接受再教育,与4名未成年人户籍地检察机关及时取得联系,就异地帮教工作达成共识,有效破解了非宁籍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管控问题,实现了帮教效果的最大化。同时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协调学校,促使该案8名学生在原校或转校接受再教育,6名学生走上工作岗位。

二、典型意义

对未成年人结伙实施校园欺凌案件,南京市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挽救、感化”方针,通过全面开展社会调查,根据每名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成长经历、家庭监护条件,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全方位开展帮教工作,有力助推涉罪未成年人回归校园、回归社会。

典型案例之三

注重双向保护 促进平安校园建设

一、基本案情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与未成年被害人秦某系徐州市某职业学院同学。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间,张某先后在该校宿舍、操场等场所语言恐吓或以棍棒敲击、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秦某,向其强拿硬要财物累计人民币1100元,严重影响被害人秦某身心健康及校园安全。徐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方面通过走访被害人秦某的监护人、近亲属、老师,深入了解其身心受损情况,适时引入司法社工进行心理干预,唤醒自护、维权意识,逐步消除受害阴影,并帮其申请司法救助。另一方面通过细致审查张某的社会调查报告,针对父母教育方式不当的问题,开展法律和亲职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溺爱的危害,促使他们主动加强监护和管教,并与其签订监管责任书。此外,检察机关还通过教育使张某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并向秦某真诚道歉,二人在检察机关组织下共同参加公益活动,逐步恢复和增进了同学友情。最终,综合张某认罪悔罪、秦某谅解等因素,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在考验期内,由承办人、学校教师组成帮教小组,跟进巩固帮教成果。同时,针对本起欺凌案件,安排专人到案发学校开展多次专题宣讲,并分别向教育部门和案发学校发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防控校园欺凌应急处置机制。

二、典型意义

徐州市检察机关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关心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把工作着重点放在重塑受损关系、挽救校园友情上,并通过个案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典型案例之四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公正处理涉案未成年人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周某甲在江苏省某职业学院宿舍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互殴后,纠集周某乙、卢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对贾某某、张某等进行殴打。常州市检察机关通过专项监督有力推动了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并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对两名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建议缓刑处理,得到法院采纳,四名闯入学校施暴的成年人也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得到了涉案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的肯定。一是履行监督职责,彰显司法力度。该市检察机关于2016年针对辖区公安机关办理的刑拘案件开展专项检查监督,一年多未处理的本案作为问题案件浮出水面。经该市检察机关引导侦查、补充证据,并提出对成年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案处理的意见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有效消除了相关学生、家长和学校对本案久拖未决的疑问。针对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分别以讯问人、询问人、记录人的不同身份对多名涉案人员开展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迅速调查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提出补侦要求,完善证据,确保案件质量。二是重视预防管理,拓宽司法宽度。该市检察机结合涉案在校生法治意识淡薄和学校存在管理漏洞等问题,向涉案学校发出检察建议,并开展庭审进校园、校园欺凌专题法治教育等系列活动。三是跟踪帮教为重,延续司法温度。判决后,该市检察机定期以书信督促鼓励周某甲,使其安心学业,帮助另一名未成年人卢某某顺利找到工作。

二、典型意义

面对校园欺凌案件,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监督主责,有力打击犯罪、积极挽救预防,是有效防治校园欺凌的关键。常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坚持监督和维权并重,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效维护了校园环境安全。

典型案例之五

依法办理校园欺凌案 助推法治宣传全覆盖

一、基本情况

2016年5月,南通某中学附近发生一起初中生持刀伤人案件。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是同校已缀学学生。案发当日,汤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同学间琐事引发口角及肢体冲突,遂用水果刀刺中刘某某腹部,致其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南通市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汤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南通市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依法办理校园欺凌案件,及时应对社会舆情。案件双方家长情绪异常激烈,社会反响强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通过官方媒体,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同时全面落实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事发学校加强制度建设。针对事发学校存在的法治教育缺乏、校园管理不严等问题,该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学校及时整改。并联合事发学校,制作专题法治教育片,组织4000余名师生观看,强化法治意识。3.以点带面建立“啄木鸟法治课堂”,推动法治教育全覆盖。为了预防辖区学校再发生类似案件,该院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啄木鸟法治课堂”,成立专门队伍,采用学生喜闻乐见的互动式小课堂、短视频欣赏、模拟法庭、创作“平安自护歌谣”等方式,将防治校园欺凌法治教育课送入学校,受到师生普遍欢迎。

二、典型意义

南通市检察机关在准确认定定罪量刑情节的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及时回应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关切,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并发挥监督职能,推动堵塞学校管理存在的漏洞,通过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手段以案释法,提高学生法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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