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6日讯 32年后,盐城的耿万喜“有罪之身”终于获得了清白。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耿万喜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
1986年6月25日,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1986年10月7日,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万喜以代购桔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3万元骗到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桔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损失。经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赃款。据此,对耿万喜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耿万喜不服,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耿万喜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错误,应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耿万喜没有实施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给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济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不妥,原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代购桔子罐头中,确有夸大履约能力、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过错。但耿万喜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原审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该案是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再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自2016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至今,第三巡回法庭已立案审查刑事申诉案件245件,审结205件,对于冤假错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共启动再审程序7件。 (张宽明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