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7日讯(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江研 徐璐璐)花了近8万元买了辆汽车,新车到手后却只能看,不能开,而问题的原因竟出在了一张小小的合格证上。因为同样原因,有45名购车人分别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购车者终于开上了自己的车。近日,这一特别案件,被申报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事情还要从购买汽车时说起。当时,南京市民徐先生(化名)与销售商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销售商保证所售车辆均为新车,按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交付车辆。合同签订后,徐先生按约支付了近8万元的车款,也如愿拿到了汽车。然而,徐先生却发现新买的车辆无法上牌,自然就不能开上路。原因就是因为缺少了一张车辆合格证。原来,此时合格证已经被销售商质押给了银行,并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而汽车厂商、银行和销售商还签订了一份汽车金融网络从属协议。
徐先生多次找汽车厂商、银行和销售商沟通,均无果而终。于是,徐先生将这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立即返还自己的车辆合格证。而银行方面在审理中辩称:合格证是销售商质押给其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记者了解到,当时提起诉讼的不止徐先生一个,有45个原告分别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本案的江宁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孙法官介绍,案件的一个焦点在于被告银行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合格证。
判决指出,其实,本案中银行占有合格证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类型。因为汽车合格证既不具有交换价值和商品流通性,也不属于财产权利凭证,因此不能成为动产质押财产或作为权利质押。其次,原告徐先生等45人在购买汽车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银行占有合格证,属于善意第三人。被告银行基于三方协议、质押合同产生的对汽车合格证的占有因未经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判决被告银行方面返还车辆合格证。这样,徐先生终于能开上自己的汽车了。其他44名原告也得到了相同的审理结果。
■法官提醒
近年来,经营者利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融资担保而引发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都有出现。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要加强自我防范,必须检查汽车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文件随车一并交付,再支付余款,以避免风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