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汪潮 记者 李子俊)记者昨天从市财政局获悉,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日前制定了《南京市市级水环境提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经实施。根据《办法》,我市将对纳入水环境提升计划的水体控源截污、河道清淤等主体工程费用补助六成,对生态修复费用补助一半。
根据《办法》,市级水环境提升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主城六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水环境提升项目的补助资金。
市级水环境提升资金的补助对象,是纳入水环境提升计划的主城六区劣V类水体整治,以及8处重要水体(玄武湖、内秦淮河北段、内秦淮河流域、白鹭洲公园、月牙湖、南湖、莫愁湖、乌龙潭)水质提升项目。新五区、各园区、功能板块水环境提升项目资金,由所在地自行承担。
资金补助范围是控源截污、河道清淤、引流补水、岸坡整治主体工程费用,经认定确需实施的生态修复费用,以及工程前期费用(设计费、勘察费等)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监理费、检测费等)。征收拆迁和景观建设不在本办法补助范围。
按照补助标准,我市将对控源截污、河道清淤、引流补水、岸坡整治主体工程费用,以及工程前期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补助60%;对生态修复费用补助50%;对按期完工、通过考核验收的,再给予20%的奖补(不含生态修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