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7月27日讯(通讯员 赵德刚 记者 朱鼎兆)淮安一家医院居然生产、销售假药,被判处罚金20万元。记者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召开的食品药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这起案件中,三名医院工作人员也均获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赵某某在担任淮安盱眙县某医院副院长负责皮肤病诊疗等工作期间,明知该院未取得五种中药洗剂相应制剂批准文号情况下,仍然安排人员采购中草药、购买塑料包装瓶、打印标签,并交由盱眙县中医院煎药室张某某、何某某等人按配方批量煎制洗剂,灌装后放在盱眙县某医院收费处、药房等处,以开处方的形式销售给患者。后姚某某接替赵某某职务,工作期间,仍然进行假药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先后获利19万余元,收入归被告单位盱眙县某医院和赵某某等人所有。
该医院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据淮安市中院刑二庭庭长徐燕介绍,法院最终判处该医院罚金20万元。尽管在案发后,赵某某等三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由于赵某某等三人均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法院最终分别判处他们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处5万至1万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