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房人“净拿”房款104万元,后来买方认为个人所得税应由卖方自行交纳,她只愿承担交易契税及中介费。双方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未履行,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对方承担违约金。日前,南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净拿”应理解为买方承担所有交易费,违约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通讯员曹竹园顾建兵扬子晚报记者于英杰
2017年初,黄某委托海门某中介出售自己名下一套房屋,很快被李女士看中。经中介牵线,黄某和李女士在中介签了《售房协议书》,约定黄某将该房屋卖给李女士,总价104万元,过户费由李女士承担,同时在第13条附说明“甲方净拿104万”;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定金5万元;协议过户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此外,合同约定过户费和中介费均由乙方李女士支付,违约金为房款总价的20%即20.8万元。合同签订当天,李女士将5万元定金付给黄某。
后来,双方经协商将过户日期改为3月15日。当天,双方因“个人所得税谁来负担”的问题再起争执。李女士认为,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得利者交纳,要推翻的话,应通过明确无误的条款写明,同时在选择采用商业贷款事项中自己已让步,再让她出个人所得税不合理。双方僵持不下,买卖陷入僵局。
没多久,李女士看到一条朋友圈截图:中介人员在黄某夫妇约她见面当天,在银行门口拍了她未出现履约的相关视频。一气之下,李女士将黄某告到海门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并由黄某支付违约金20.8万元,而黄某认为违约的是李女士,于是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李女士支付违约金20.8万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所得税应由房屋出售方来出,但根据交易习惯,二手房买卖合同普遍会约定由谁交纳个人所得税,公众对“净拿”概念有普遍的共同认知,即由买方承担所有交易费用。该案合同约定过户费由李女士承担,同时合同第13条附“甲方净拿104万元整”,若个人所得税由黄某承担,其所得价款将少于104万元,显与合同约定相矛盾。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房款总价的20%即20.8万元,考虑二手房交易行情以及黄某损失的情况,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酌定为5万元。李女士作为违约方,已付定金5万元,该款抵作违约金。李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南通中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