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6日南京南站发生一起事故,旅客杨某因横穿铁轨被高铁列车卡住后身亡。家属状告上海铁路局及南京站索赔80多万元。法院在今年1月24日和7月13日,分别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和宣判。旅客杨某为何要穿越铁轨,杨某之死,又是谁的责任呢?
旅客被夹站台缝隙中 目击者拍下惊心一幕
2017年3月26日下午15点多,这段视频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画面中可以看到一名旅客正被夹在高铁列车和站台的缝隙中。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南京南站的21站台,而当时,恰巧有一位乘客,拍下了这名男子被列车卡住之前的一幕。
这名被卡住的男子就是杨某,随后赶来的消防人员将月台破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救援,终于将他救出,但是杨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逝者杨某的家人:因为,当时我们一来的时候呢,铁路那边是什么东西都处于保密状态的,就没有跟我们讲说什么,这样经过啊,或者录像啊,不给我们提供的。
杨某家人说,他们无法得知杨某越轨的具体细节,于是就聘请了律师,将上海铁路局和上海铁路局南京站告上了法院。
本案主审法官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庭长 于震:我们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南京南站事故发生的现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警示措施,换乘通道以及换乘通道的知识指示标志,以及事发现场的现场的环境和情况做了详细的勘察并且估定。
南京南站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杨某乘坐的是2017年3月26日从苏州方向驶来的G7248次列车,当天晚点三分钟于15点22分到达南京南站,停靠在23站台。杨某从车上下来后,一直在站台徘徊 ,并没有出站。
南京南站工作人员 祖韬:那么当天的15点43分,D3026次,驶进我们南京南站的21号站台。那么,这个扬某呢,我们通过视频回放就看到,在列车进站后,进入站台后,从22号站台自己跳下,并穿越股道,往21号站台这边跑。
工作人员介绍说,南京南站的21站台和22站台之间有两条股道,但是因为这两个站台并不属于同一场域,所以出站口并不相通。如果要从22站台前往21站台乘车,乘客只能通过换乘通道到达二楼的候车室,再次检票下楼。
祖韬:旅客只有持有到达我们南京南站的车票和当日要接续换乘的车票,推动我们这个快捷的换乘通道上到我们候车室,也就是说不用出站就可以候车室内,进行快捷的这种换乘。
为何翻越站台 查询购票记录
事故发生后,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讨论。很多网民猜测,杨某是不是走错了站台,或者是因为换乘时间不够,所以才试图抢越铁轨赶乘列车呢?车站工作人员查询了杨某所购的车票记录,却发现事情似乎并不能这样简单解释。而一段记者获取的独家监控视频,也还原了杨某越轨前的情形。
南京南站工作人员 祖韬:那么据事后查明,这个杨某,当日他不持有,当日的动3026次的车票。他持有的是次日的,也就是说,3月27日的,动3026次车的车票。
持次日车票乘车 未去改签
根据火车购票系统上的信息,杨某购买的车票分别是2017年3月26日苏州站至南京南站,3月27日南京南站至汉口车站。也就是说,杨某并没有当日D3026次列车的车票,如果他要乘坐当日列车,只能通过改签换取当日车票。
当天杨某下车后并没有直接走换乘通道,也没有选择去改签车票,而是在出站口和换乘电梯前徘徊了一段时间,直到15点43分,也就是杨某下车二十分钟后,D3026次列车渐渐驶入站台。
祖韬:那么在他朝下奔跑的过程中,我们这个站台的值班人员,包括很多21号站台正在等候列车进站的这个旅客,都看到他并大声的呼叫示警。那么,他没有听这个我们工作人员的警示声,包括我们旅客的一些警示声。
除了站台工作人员的证言,法院还提取到了D3026次列车司机驾驶室的监控画面,这段视频也是法院首次公开,从中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杨某跳下轨道的过程。
本案主审法官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庭长 于震:那么这个列车进入21站台的时候,它事发时速度是37公里,那么15点43分37秒,杨某从22站台下蹲后跃入轨道,并越过站台立柱,出现在列车机头前方。
画面中,列车正在缓慢驶入站台,突然,从股道立柱间冲出来一个人影,这个人就是本案件中的逝者杨某。从这个场景中可以明显的看到,杨某越轨时有下蹲的动作,而他所在的22站台此时没有列车进站,周围并没有乘客拥挤或者推搡。
行车数据证明 事发时列车及时刹车
本案的主审法官于震介绍,列车上的行车数据可以说明司机当时确实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一份由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提到,这起事故中,杨某违法抢越铁路线路,在攀爬一侧的站台过程中身体侵限,被挤压在D3026次动车组列车车体与站台之间致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0多万元
经过了数月的法庭调查后,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11056.4元,而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这起事故是由于杨某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法庭答辩。庭审的一个焦点是:被告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义务。
原告代理律师:受害人杨某在通过22站的下车,到21站的开走的过程的时候,是没有现场的职守人员对其进行劝阻。这是被告方没有尽到这个安全防护的义务之一。第二点,是被告方没有在距离站台的应处设置围上栅栏。
被告代理律师:那么,第一小点就是在被告处是有多处的安全警示,/任何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明知不应当跨越。在事件发展的过程当中,有站台工作人员和乘客警告和劝阻。那么在铁路公安制作的笔录当中,而且其实也涉及到三位在场乘客当时都有警告、劝阻让他回来。
至于原告提及的应当在站台上设置栅栏,被告代理律师则说这一点并不符合规定,违背了常识。除此之外,被告代理律师还说,杨某并不持有当日D3026次列车车票,无权乘坐当日的D3026次列车,纵使他持有有效车票需要换乘,也应从换乘通道行走。
经过法院合议庭的审议,在2018年7月13日的开庭宣判中,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这一争议做出了回应。
本案审判长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专职委员 衣硕朋:车站作为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无论安排多少人员在站台巡查,也无法杜绝类似本案情况的发生。因此,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
事发后 被告处置是否及时得当
除了对于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充足之外,原告杨某的家人还对南京南站在事发后的救助是否及时得当提出了疑问。并且,双方就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该赔偿多少,一直有所争议。
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南京南站站台值班人员事发后立即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救助的义务,并且也符合车站应急预案的规定。
通过法庭调查期间对证据的提取,法院在宣判时认为,列车司机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车站工作人员也进行了及时的救助。
本案审判长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专职委员 衣硕朋:事发时列车及时采取了刹车措施。杨某横穿线路时,距离车头仅有几米,司机发现情况,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时速30余公里的列车完全停稳,有一段距离属合理。
判决书显示,当日15时43分事故发生,15时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车站人员电话,“120”急救于16时05分到达。15时45分,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报警,并于15时49分到达处警。
衣硕朋:综合以上证据,二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其所能,所采取的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被告是否应当对本起铁路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点就是:被告是否应当对本起铁路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法庭上提出了 被告承担百分之八十赔偿责任的要求,即82万余元;而被告则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关于是否应当赔偿、赔偿数额多少,到底应当如何认定呢?原告的代理律师说,他们提出的赔偿请求是有法律支持的。
原告代理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告方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可是对于这一点,被告代理律师却认为《司法解释》制定时,高铁还未得到充分发展,因此这起案件并不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我们认为对本案的情形实际上没有做出规定,本案应当适用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这规定就是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损失。
衣硕朋:首先,杨某属于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其次,本次事故的发生系杨某引起。对于本次事故,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
判决书显示,车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了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因此,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衣硕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