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近日,江宁开发区交警中队接到一起“12345”工单,市民李女士反映自己骑电动自行车与小轿车发生碰擦事故,民警认定自己也要负一半责任,投诉民警责任认定不公平,执法不公。
原来8月1日18时许,王某开车行驶至严柳街路口,该路口没有信号灯,王某停车礼让行人后刚启动车子时,李女士骑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王某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民警解释,王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李女士的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因此该事故经民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车撞了我,我都受伤了,车也坏了。我是弱势群众,而且他还有保险,就该他全责。”民警对李女士进行了耐心的普法教育和解释,最终李女士承认了错误,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讯员 李磊 爱南京南京晨报记者 姚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