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8月10日讯 (通讯员 曾宪佳 张知悦)七年前在毕业实习中不慎受伤,七年后才将用人单位及学校告上法庭,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小王起诉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经张家港法院一审,苏州中院二审后终于落下帷幕,法院判决由某钢铁集团及学校共同赔偿小王的损失计12万余元。
小王于2007年9月至2010年7月在某职高学习,2010年3月,小王在某钢铁集团毕业实习时,右耳不慎被皮带擦伤,后在上海持续治疗达四年之久。2010年7月毕业后,钢铁集团也招收了小王。2017年5月,因向人社部门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及赔偿无果,小王向法院起诉,要求钢铁集团及学校共同赔偿损失。
张家港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作为实习生,未能掌握并使用安全生产知识、生产技能,该起事故的发生钢铁集团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作为校方,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酌情认定钢铁集团对小王的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其余20%由学校承担,钢铁集团赔偿小王97320.90元,其余损失24330.22元由学校承担。
法官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钢铁集团安排的监护员工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小王受伤,具有重大过错,所以钢铁集团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