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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辩称血样混淆 警察医生出庭指证

时间:2018-08-14

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上路被民警查获,庭审时,却辩称酒驾血醇检测及行政拘留前体检抽血血样可能被混淆,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邀请办案民警及医护人员出庭,对被告人张某的辩解予以驳斥,法院当庭采纳公诉意见,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7年12月3日中午,张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被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为269mg/100ml,经法医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7.8mg/100ml。12月4日,张某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

庭审时,张某辩解自己“酒精中毒”,每天都要喝酒,不喝酒难受。案发当天,被民警带去医院化验,第二天又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化验,两次酒精度不一样,因为第二天自己又喝酒的,怀疑抽血时被弄混了,鉴定结果不准确。

办案民警应淮阴区检察院邀请出庭作证,证实案发当天抽血在医院急诊室,该血样用于酒精检测,当场提取了两管血,用证物封袋封存,放到公安机关指定冰箱保存,再送到鉴定机构,在监督下打开鉴定。第二天抽血化验生化全套,血样由医院保管,公安机关未将血样带走。

医护人员应淮阴区检察院邀请出庭作证,证实酒驾检测在急诊室抽血,常规检测在门诊,张某案发后第二天的体检在门诊进行,抽血2ml用于血常规检查,该管血标本检查后放置在检验科保存一周后处理销毁,没有交给公安机关。

经过法庭质证,合议庭认为办案民警、医护人员出庭作证,能够认定案发当天抽的两管血被用于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案发后第二天的抽血为常规检查,没有交予公安机关用于鉴定。故对被告人张某的辩解不予采纳。

通讯员 郑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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