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起火引发火灾,造成2死2伤。两名遇难者的家属将电动车生产商、销售商诉至法庭,并经两被告申请将房东、邻居、奶奶追加为被告。8月13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黄巷法庭对这两起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电动车生产商担全责,分别赔偿两名死者家属各95万余元。
现代快报/ZKAER南京记者 朱鲸润 通讯员 梁法
遇难的两名女童周某晴、周某萱(均为6岁)是一对堂姐妹,她们和父母、奶奶共同租住在无锡梁溪区山北街道某民宅。2016年11月12日晚,租住地发生火灾,致使两名女童不幸身亡,奶奶徐某及另外一名女童受伤。经公安消防部门走访、勘查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原因是徐某一个月前购买的电动车故障引发。遇难女童的父母分别诉至梁溪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徐某花费1899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令人惊讶的是,这辆电动车的合格证“出厂日期”打印为“2016-10-10”。也就是说,销售日期比出厂日期还早了5天。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载明,整个二层均未发生过火,二层南侧卧室即为徐某祖孙四人居住的房间,内部未发生过火,烟熏痕迹严重,门呈开启状态。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点是一楼厨房处其中一辆电动车,因电动车故障引发火灾波及其他两辆电动车,引起三辆车同时燃烧产生浓烟,顺楼梯进入徐某未关门且有三个孩子的卧室,形成烟道最终导致伤亡。
针对火灾事故的具体问题,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的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并予以答复:一、产生火灾的原因是短路,引起短路的原因可能是产品质量问题,也可能是使用不当引发的问题。二、针对受害者自身有无过错,鉴定人员认为,救援时,救援人员发现奶奶徐某带着孩子们从二楼过道逃生,是高温热烟造成了伤害,对于这个逃生行为其无权判定。三、当事人质疑房东将客厅改为厨房间,鉴定人员认为,这个说法是询问时记录下来的,但没有证据证明,而且这个问题不是火灾调查的重点。
最终法院审理判决,电动车生产商向两名遇难女童的家属分别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95万余元。
说法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黄巷法庭:
这起纠纷是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对生产者规定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规定了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规则。本案中,已有证据证明电动车故障引发火灾,火灾与女童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生产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且合格证晚于购买日5天,生产商解释为工作人员疏忽,更进一步证明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电动车是一个月前新购,无证据证明徐某对电动车起火存在任何不当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生产商存在免责事由。综上,法院认定电动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应承担火灾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无证据证明其余被告存在过错,故其余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这两起案件中,原告均选择向生产者请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