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一家公司花200多万元购买一辆迈巴赫轿车,事后发现该车曾有购买和投保退保记录,为此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今年5月,常熟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随后该公司提起上诉。日前,苏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苏志鑫扬子晚报记者于英杰
2016年11月25日,常熟一家公司企业从当地一家汽车4S店订购迈巴赫S500轿车一辆,当时售价2198000元。到去年4月7日,该公司付清购车款、车辆保养费等款项合计2658488元。同日,该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二天,双方办理了提车手续,该公司在载明“此车设备齐全,内饰及外观完整,车况良好,已完成上述所有交车程序并收到上述物品及文件,同意接车”的交车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后为涉案车辆办理了行驶证。
可没多久,这家公司发现,新买的迈巴赫在2017年2月27日即有交强险、商业险投保记录及退保记录,认为汽车4S店隐瞒该车曾被出售的事实,出售的是一辆二手车,属于欺诈行为。经交涉无果,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4S店退还购车款2198000元,并增加3倍赔偿金6594000元及赔偿相关费用,共计930多万元。
庭审中,法官对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展开调查,被告表示车辆质量并无问题,原告亦表示暂未发现有质量问题。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公司提出的“退一赔三”之约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才受消法保护。
纵观本案查明的事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车辆的所有人均是原告公司,其购买车辆的行为当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于生活消费的情形,应当系企业经营性消费,不应适用消法。故常熟法院于2018年5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