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人民法院案件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偿还债务,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区别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执行不了的“执行难”。近日,南京六合法院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就遇到了“执行不能”的状况。经执行法官做工作,得到申请人的认可。
2015年底的一天,卢某在未取得机动车相关证照的情况下驾驶拖拉机,违反相关交通信号标识行驶,将正常行驶的刘某撞亡。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卢某赔偿刘某近亲属50余万元。因卢某未在期限内履行,死者近亲属向六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线下查人找物,查询到被执行人卢某一张银行卡内有几千块钱,法院随即冻结并扣划,后支付给申请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因此次事故承担刑事责任,在服刑期间,因查出患有癌症,现保外就医,为了看病负债累累,无生活来源。六合法院将执行工作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被执行人的患病情况、现实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六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于2018年3月底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终结相关判决的执行程序。 (陶云龙 孙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