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龙经常进出的典当行
死者刘海龙生前照片 网络图片
8月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命案。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后,驾驶小轿车的灰衣纹身男子刘海龙持刀伤害骑车人于某某,其间刀脱手,被于某某抢到刀后回砍数刀,刘海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网友几乎一边倒地为于某某站队,认为于某某属正当防卫。
随后,死者刘海龙被曝出曾有数次犯罪记录以及获昆山见义勇为证书等信息,扬子晚报紫牛新闻为此进行求证,了解到相关详情。对于于某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律界人士目前也有争议。紫牛新闻记者於苏云于英杰实习生艾陆琦黄玉琴文/摄
血溅
街头
二三十米的桥面上有多处喷溅状血迹
目击者:砍刀长度不少于30厘米
8月27日晚,一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遇上一骑车人,双方发生纠纷,宝马车上下来的一名灰衣男子冲向了骑车人。双方纠缠了约50秒,灰衣纹身男子返回宝马车,只见灰衣男子手持砍刀,对着骑车人砍了过去,骑车人毫不示弱进行防卫。其间,灰衣男子的刀脱手,二人急忙去抢,刀被骑车人拿到。抢到刀的骑车人回砍数刀,受伤的灰衣男子开始躲避,骑车人仍追着砍,后灰衣男子抢救无效死亡。
8月29日下午一点左右,命案发生地昆山开发区震川路和顺帆路路口附近,一个门卫室保安告诉记者,27日晚10点左右,他到现场时,受伤的人已经被救护车拉走了,“我只看到地面上有很多血迹,还有一把长度不少于30厘米的砍刀。”
结合现场和监控视频画面,紫牛新闻记者得知,灰衣男子所驾驶的宝马车和于某某所骑的自行车均自东向西行驶,争执和打斗就发生在车道旁边的桥面上。
记者看到,长约二三十米的桥面上有多处深色血迹,成喷溅状。在桥面北侧的草坪上,记者看到有两大摊深色血迹,疑似死者重伤倒地的地方。
骑车人
可能就在案发附近酒店上班
事发现场附近有两家酒店。事发现场对面的监控视频显示,刘海龙所驾驶的宝马疑似刚从其中一家酒店出来。
记者前往探访事发现场附近的一家酒店,一名保安正和一男子攀谈,该男子自称,前几年,他就住在合丰村,也常常见到刘海龙,“满身都是纹身,不敢惹”。
在该酒店后面,也就是正北方向,还有一家名叫“昆城一品”的酒店。根据热心网友爆料,骑车的于某某正是昆城一品的工作人员。但是,记者刚进门,前台便较为警惕,“我们前台和做工程的一般不碰面的”,当记者接着询问于某某是否为正式员工时,酒店前台说:“正不正式我们不知道,这个要问管工程的。”前台的说辞也间接证明,骑车的于某某确实在这家酒店工作过。记者再追问时,前台的四五名员工便低头不语了。
离开酒店大堂时,记者看到,大堂的沙发上,坐着四个身穿制服的男子,一直盯着记者的举动,疑似该酒店保安人员,其中一个人手臂上也有大面积纹身。
纹身男
生前常常进出的典当行关门
有网友爆料,死者刘海龙在昆山合丰村开了一家典当行。在一个名为青春雅居的小区附近,紫牛新闻记者找到该典当行时,大门紧闭。典当行所在的一条街上还有不少商户,对于记者的提问,商户们或称不知道,或闭口不言,甚至有一位手臂也有纹身的男子直接骂记者“神经病”。
附近一家烧烤店的女员工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她确实常常看见死者进出典当行,但是,典当行具体是不是他开的,她却不能确定。“他也来过我们店吃饭,没什么特殊的。”该女员工说。
另外一家烟酒店的老板看见有人打听典当行的情况,便问:“你借他钱了?”对于记者的进一步追问,老板说:“你去看网上,都有。”
典当行附近有一家少儿培训机构,门口一位在等孩子下课的家长对记者说,他常常在街上看见刘海龙,但是从未有过交集。对于典当行,该家长表示,里面有借钱、抵押等业务,“我昨天下午过来的时候,典当行已经关门了。”
多次入狱,涉盗窃、敲诈、故意伤害等罪名
紫牛新闻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一份昆山市人民法院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据了解,该刑事判决书中的刘海龙,即昆山“827”案件中的死者。
这份法律文书显示,刘海龙是甘肃人。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昆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昆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3月24日,提前刑满释放。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判决书显示,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3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举报犯罪线索获见义勇为证书
8月29日,网上曝出持刀纹身男子即被害人刘海龙在今年荣获见义勇为证书。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此发布了情况说明:刘海龙曾向警方举报犯罪线索,警方据此抓获犯罪嫌疑人。鉴于刘海龙在破案过程中的作用,警方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经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研究同意,认定其见义勇为行为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励500元现金。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在说明中指出,目前,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奖励规定当中,并未明确有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刘海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是事实,基金会是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奖励,对于8月27日刘海龙事件深表遗憾。
正当防卫之争
前几刀属正当防卫追砍属防卫过当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庆涛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案中,灰衣男子持刀持续追砍骑车人,同行人亦未阻拦,将骑车人砍伤跌坐马路中间,此时骑车人的生命受到紧迫危险。不料刀子滑落地上,骑车人捡起刀子连砍灰衣男子。这里的骑车人连砍属于正当防卫限度范畴。可是,当灰衣男子已无工具甚至无反抗能力,受伤极力逃离时,骑车人追赶上去继续连砍,其追砍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手段欠缺必要性及相当性,导致灰衣男子死亡的过当结果。依照法律规定,骑车人明显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不能用事后的
“上帝视角”要求骑车人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
这起案件中对于骑车人于某某行为的判定应当综合整件事情来看。首先在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灰衣男子在下车后多次对于某某有拉扯推搡的行为,并且返回车中拿出刀再次冲向于某某,并朝其连砍数刀。灰衣男子的这种行为本身对于某某人身安全构成侵害,于某某此时具有正当防卫的法定权利。因此视频中灰衣男子的刀不慎落地后,二人抢刀,并且于某某抢到刀后回砍的行为都可以视作正当防卫。
争议点主要在于某某之后持刀砍击的行为上。从视频中可以看出,灰衣男子在被砍伤后不断躲避逃窜,并且不是朝着车辆的方向而是朝着路的其他方向跑,从这个行为可以看出他并非想要回到车上寻找更厉害的凶器或对于某某有更进一步的侵害行为,因而于某某此时继续追砍灰衣男子的行为从现有法律来看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故意伤害。此时就要从死者身上致命伤口是何种情况下造成的来考虑,如果致命伤口是在双方夺刀,于某某回砍的情况下造成的,那么于某某当时是出于人身安全被侵害下的自我保护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但如果致命伤口是在灰衣男子已经不停逃窜躲避,于某某追砍时造成的,则极可能被判定为故意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现在的分析都是从“上帝视角”的角度出发,即已经知道了事情的前因后果。而于某某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分析得这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