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沈先生担责的民事判决书。 对沈先生的强制执行已经终结。 徐州云龙区法院。
老家邳州的沈先生在青岛一家企业担任高管,今年9月3日,他在办理一宗贷款时被拒,银行告知其有不良征信记录。沈先生很纳闷,一查发现他竟然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告人,今年3月14日,徐州云龙区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沈先生找到原告及作出判决的徐州云龙区法院交涉,得到了一个匪夷所思的答案:告错了!而因为这条不良征信记录,沈先生负责的正常业务受到了很大影响。
原告被告素不相识,法院还作出了判决并且生效,这起“乌龙”案件到底是怎么造成的?紫牛新闻记者宋南飞马志亚实习生万晶晶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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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怎么就成了“老赖”?
有人告他欠钱不还
法院缺席判决:赶紧还债
沈先生老家在邳州,2002年外出打工,经过10多年的摸爬滚打,现在担任青岛一家建筑公司工程方面负责人。今年9月3日,沈先生办理一宗个人贷款业务,银行方面予以了拒绝,理由是他有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我最看重个人征信记录,这么多年从没涉及任何诉讼,怎么就成‘不诚信’的了”,沈先生告诉紫牛新闻记者,银行的答复让他一头雾水,几经辗转,他终于查到了这条“不良征信记录”。
沈先生提供给记者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今年3月14日,徐州云龙区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沈先生因涉及与原告周某的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依约给付原告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判决生效10日内,沈先生给付原告周某货款4500元及银行利息,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沈先生告诉紫牛新闻记者,一开始他还担心是不是自己疏忽大意,造成了这起诉讼。“我反复阅读了判决书,发现跟我的业务毫不相关”,沈先生表示,原告诉请的是鞋类生意造成的合同纠纷,但是自己从没有涉及该方面业务,更重要的是,他跟原告压根不认识!
紫牛新闻记者10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发现,关于沈先生的涉案记录共有三条,名称均为“周某诉沈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当事人姓名已隐去),时间分别为2015年12月29日、2017年9月6日、2018年3月14日,其中前两份裁定书均为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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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怎么就成了“被告”?
看资料相似就提起诉讼
原告律师承认“告错了”
那么,沈先生究竟是不是案件当事人呢?紫牛新闻记者10日联系到原告的代理律师——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张玉龙承认,该起案件确实“告错了”。他在9月3日接到了沈先生的交涉电话,随后用沈先生提供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向原告周某进行了核实,得到的答复是其不认识沈先生,也不是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张玉龙表示,9月4日,他和原告周某到云龙区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9月10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2017)苏0303民5450号民事裁决书的执行。
对于为何会将沈先生作为被告,张玉龙律师以电话采访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为由,要求记者提供证件接受见面采访,在紫牛新闻记者如约到其律师事务所后,张玉龙以有事为由已离开律所拒绝见面。张玉龙在和紫牛新闻记者电话中透露,该起案件并非由其代理,而是该所一名叫张霞的律师负责,张霞目前正在休产假,不便接受采访。不过紫牛新闻记者在该案的开庭笔录中看到,原告周某代理律师确为张玉龙和张霞两人,但是当天到庭参加诉讼的只有张玉龙律师一人。
随后,紫牛新闻记者几经辗转联系到该案的原告周某。周某表示,自己当年和“沈某”做生意时,没有签订合同。每次“沈某”进货都是打一张欠条。欠条上只有“邳州沈某”字样,没有身份证号码。此前“沈某”都能按时结清货款。最后一次他欠了4500元就消失了。青岛的沈某只是同名,确非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周某表示,在委托律师处理此案时,他把欠条交给了律师,不久律师拿着多份邳州“沈某”的身份信息让他辨识,自己觉得其中一份资料很像生意纠纷当事人,就顺口说应该是他,此后的事情他都交给律师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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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怎么就被判“败诉”了?
法院文书显示找过“被告”没找到
就缺席判决了
根据沈先生提供的相关文书,2017年11月19日,主审法官曾作出一份《关于周某与沈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经过》,显示“该案原告曾于2015年12月、2016年9月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又分别撤回起诉。2015年12月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本院于同年12月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2016年9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后,本院工作人员于同年11月22日直接到被告住所(涉及个人隐私,此处隐去住所信息)向被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其家中无人,经向当地居民委员会了解,沈某外出青岛打工,原告和当地居民均不知沈某的外地住址,邳州家中无人,父母已故。2017年10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本院拨打原告提供的手机号无人接听、非沈某本人,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该文书还特别注明了被指为沈某所有的两个手机号。
所以,今年3月14日,徐州云龙区法院作出了上述缺席判决。
对于法院的该份文书说法,沈先生表示,法院所述的两个手机号并不是自己所有,“但至少我的老家地址是正确的,我的亲戚、邻居都有我的相关信息。”沈先生表示,他的手机号从2002年使用至今,从没有更换过,“法院完全能找到我本人,我认为法院至少在核查当事人身份的程序上存在严重失误”。
沈先生希望云龙区法院能向自己作出道歉,并撤销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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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怎么才能消除不良影响?
执行申请已撤销,但裁判仍生效
损失得找原告主张
既然沈先生并不是适格被告,作为主审法院,徐州云龙区法院应该如何纠错呢?
沈先生告诉紫牛新闻,他非常注重个人征信记录,该事件发生后,他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主动解释是一起“乌龙”,但是仍有人会私下议论。此外,沈先生查询发现,关于该案的判决书仍能从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他很担心这样的记录会影响自己和家人的正常工作。
紫牛新闻多番尝试联系此案主审陈涛法官,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应。不过云龙区法院工作人员在回应紫牛新闻记者时表示,陈涛法官已向该院陈述情况,表明法院审理该案时,确实存在工作瑕疵。目前,云龙区法院已经作出执行裁定书,由原告提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对于沈先生提出的撤销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要求,法院已经按照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按照规定,须经最高院核查后方可作出撤销决定。
紫牛新闻了解到,云龙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已经在本月11日向沈先生送达了编号为(2018)苏0303执1826号的执行裁定,终止对沈先生的强制执行。执行局法官向沈先生释明:执行局只负责执行生效判决,对于其不良征信问题,源于法院系统的“被执行人公开”制度,虽然申请执行人撤销了对沈先生的强制执行申请,但是沈先生作为被告败诉的判决依然是生效判决。
对于此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进在接受紫牛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法院民事诉讼立案是登记制,在形式上没有问题,法院就可以受理。但在案件具体审理时,对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方面需要有效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应当就当事人与案件的关联做出审查,从而可避免错列当事人。至于被裁判为被告的当事人如果因此名誉或经济方面受到损失,则可向本案中的原告提出相应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