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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环境应赔尽赔!江苏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时间:2018-09-16

交汇点讯 近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内容。到2020年,江苏将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江苏是7个试点省市之一。先行先试的江苏,此次出台的《方案》包含哪些具体内容,有何突出亮点?

损害生态环境必须“应赔尽赔”

因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长江水域,江苏省政府作为单独原告起诉要求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8月2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5482.85万元。

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典型案例。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过去两年多的试点中,江苏诸多探索都被国家层面吸纳。9月12日,江苏方案公布,该方案在全国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试点期间的经验成果,结合江苏实际情况制定。

《方案》明确,以下3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一旦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

《方案》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贺震介绍:“u2018应赔尽赔u2019是指该赔的要素一定要赔全。比如安徽海德案件中涉及到的5482.85万元,就包含了赔偿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费用。只有做到u2018应赔尽赔u2019,才能让环境违法企业付出应有代价,不再铤而走险。”

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7年1月发布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此次《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方案》规定,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是江苏省、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相关人士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

高规格推进,各单位“看到图纸好施工”

“为了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我省高规格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贺震介绍,江苏由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还是2018年省领导重点联系的改革任务之一,高度重视表明了江苏守护蓝天碧水的决心。

《方案》一大亮点是政府部门分工明确。《方案》中最长的一段就是确定各部门分工的,可以说各单位是“看到图纸好施工”。《方案》明确了省环保、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7个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的职责,同时,财政、法院、检察院、卫计委、法制办等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都一目了然。“《方案》让我们未来的工作有了清晰的路径和方向。”省农委相关负责人说,省农委负责办理农业生物资源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并指导设区市开展农业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明确,省、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涉法涉诉问题。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及相关法制保障工作。“这样的做法是江苏独创!”贺震说,法制工作部门的参与可以更好地把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涉法涉诉问题,避免相关部门工作中出现违法现象。

确保生态赔偿“落地有声”

《方案》提出,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启动赔偿磋商程序。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为确保生态赔偿落地有声,《方案》明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在组织保障方面,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和案例实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省和设区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并指导本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工作。在财力保障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贺震介绍,为了加强考核监督,《方案》将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省环保督察内容。省、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此外,江苏还将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案件审理、修复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确保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结果、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

交汇点记者 许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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