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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老总喊来同样醉酒的下属代驾 双双被拘,老总冤吗?不冤!

时间:2018-09-20

中国江苏网9月20日讯 (记者 梅建明 通讯员 江景轩 房蓓)9月17日晚上11点多,南京江北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设卡辖区江北大道葛塘路口开展晚间整治行动时,一辆黑色小轿车停下时,副驾上一名男子突然打开车门呕吐不止,车内酒气熏天。司机自称被老总喊来代驾的下属,其身上也酒味浓重,他辩称是沾染了老板的酒气。然而,经酒气检测,这名下属竟然也涉嫌醉驾。目前,未驾车的老总及醉驾的下属,都被警方拘留。

据介绍,在警方检查过往车辆时,待查车队中一辆黑色小轿车右侧副驾驶车门突然打开,男子陈某探身门外呕吐不止。巡查民警朱宏仁立即上前查看,发现车厢内酒气熏天,陈某喝得烂醉如泥,正在驾车的李某正抓着陈某的胳膊,试图将他拽进车内。面对询问,李某称老总陈某喝多了正要送他回家,并坚称自己没有喝酒,酒气是从陈某身上沾染的。

李某欲盖弥彰,慌张的神色和躲闪的眼神却逃不过民警犀利的目光。民警对李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在事实面前,李某叫苦不迭。原来,当天晚间,老总陈某打来电话求助,说自己酒喝多了需要下属李某帮忙代驾。不巧的是,李某也喝了酒,得知这一情况且深知醉驾危害的老总以自己喝得肯定比李某多为由,一再拜托李某帮忙,李某没再拒绝,心存侥幸将车开上路,没想到正好被查。随后,民警将李某带至江北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

由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一旦血液检测证实李某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他醉酒驾车的行为将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老总(陈某)在明知李某饮酒,仍教唆其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也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对此,民警提示,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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