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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保证金到账了

时间:2018-09-20

因为检察机关的一份诉前检察建议,相关地方政府指定专用账户上收到了一笔由环境污染被告单位缴纳的4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保证了因倾倒废物而被损害的土壤、水体得以修复。

2014年至2016年间,南通市通州区某工贸有限公司在未经环评审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水状聚合氯化铝净水剂生产。为减少处理成本,在明知可能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将净水剂生产过程中的95余吨废渣非法倾倒在该公司厂区西侧平房北侧河边。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检验鉴定,认定该公司倾倒的废渣属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生态系统造成了损害。

经省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1日起,南通市域范围内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由如皋市检察院统一管辖,因此,南通市通州区某工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一案被移送如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虽然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已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该公司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并未及时消除,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也未承担任何费用。该院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的情形,迅速确认相关行政机关权责,依法对负有相关职责的南通市通州区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尽快确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磋商统计应急监测、应急清运、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

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经南通市检察院、南通市环保局的指导、协调,通州区环保局向被告单位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随后迅速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并且主动邀请检察官到会解读诉前见检察建议内容。会上,被告公司负责人邢某就生态损害赔偿事宜进行了回应和表态,表示坚决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后续工作,并与通州区环保局等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预先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400万元的协议上签了字。目前,该案所涉被污染土壤地块正在修复中。

“今年以来,我院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8份,行政机关已回复整改12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让检察建议不仅是有效的监督手段,更成为推动执法、串联职能部门间合作的一种有效途径。”该院检察长孙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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