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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出台新规 这些工程开工前必须先“参保”

时间:2018-09-19

记者近日从无锡市人社部门获悉,今后,在无锡,承包这些类别的工程,在开工前必需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为他们办“工伤保险”。这些工程类型,除了之前的建筑项目,今后还扩大到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市政园林等。相关人士称,这一“硬性要求”,旨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同时也能分散工程施工企业的工伤风险,对企业来说也是“好事”。

据悉,日前,无锡市人社局、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安监局、市政园林局、总工会等多部门联合转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发〔2018〕170号)。通知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从建筑项目扩大至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市政园林等工程建设项目,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得以落实,分散工程施工企业的工伤风险。

据介绍,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2‰,由总承包单位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总承包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至工程峻工结束(追加项目或造价的追加部分应增加参保),其工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进入工地施工的人员全部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内。考虑到工程项目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无锡市还出台更为便捷的措施,即用人单位可在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申报名单,该职工同样被视为参保职工。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先参保、再开工”的原则,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严格落实文件规定的各项参保措施,具体包括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的条款,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监督申请、开工备案时,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发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坚决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根据规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那么,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呢?据介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计发待遇的本人工资按照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目前为4955元/月),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举例来说,在发生工伤但未致死亡的情况下,某职工因工伤发生身体任一处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的,工伤致残程度应定为最低等级十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所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日(包括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食宿、交通费)+一次性伤残助金346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

而如果某职工因工伤死亡,其享受待遇包括:抢救治疗费用+住院食补助20元/日(包括经批准转外地抢救治疗的食宿、交通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丧葬补助金29730+符合条件亲属的供养抚恤金1487元/月/人以上。

记者 张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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