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一所学校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小罗遇到了件糟心事:自认为已经达到了博士后出站考核要求,可学校却迟迟不批准自己的申请,最终做出了退站处理。
觉得之前的努力付诸东流,小罗以学校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起诉,原因竟是“博士后”与“博士”的一字之差。
通讯员 南铁法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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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知博士后出站申请早被驳回
2008年9月,小罗被录取进入南京一所大学博士后流动站。2012年3月,小罗申请博士后出站。一个月后,导师张教授组织专家小组对小罗进行博士后出站答辩考核,经专家小组考核通过,然而此后小罗一直未能获得博士后出站批准。
四年后,学校在网上作了退站处理。小罗通过博士后管理站网上查询得知,学校原来在2013年6月就已在网上驳回小罗的博士后出站申请,至此小罗才知道未办理出站手续的原因。
小罗认为学校不履行教育管理法定职责,于是2017年7月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学校认为
超期达到出站要求
小罗诉称,自己完成了博士后研究计划,符合博士后出站要求。被告大学滥用国家赋予的博士后管理权限行政乱作为违法,滞留原告出站手续系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原告权利。他请求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办理原告博士后出站手续,承担违法责任。
被告大学则辩称,原告超过规定的在站期限且未按规定提出延时出站申请。原告在本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限自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但2012年3月才达到出站考核要求,此时已经超期。而且,原告在此期间没有提出任何书面申请。
还有,博士后与博士虽然名称接近,但存在诸多区别。博士后是一种工作经历,双方之间法律关系为民事关系。
被告大学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予出站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学校也并非适格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解释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大学针对博士后出站作出的准驳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博士后经历不属于高等学历教育,针对博士后出站作出之准驳行为亦不同于授予或者撤销学位的行为。设站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之间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劳动人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小罗针对学校作出的准驳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罗的起诉。
法官表示,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目前,我国司法实务已经普遍认可:大学授予或者撤销学位的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博士后与博士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两者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却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