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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注意啦!这52项交通违法行为需记分

时间:2017-05-05

  中国江苏网5月4日讯(通讯员 宁交轩 记者 罗鹏)5月20日,南京将对机动车交通违法曝光实施全面记分。然而大多数机动车驾驶员可能对违法记分的相关规定不太熟悉,以至于每年网上对于记分分值都有多个版本在网上“谣传”。今天,南京市交管部门具体就驾驶员最关心的记分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网上记分分值版本很多,应该相信哪一个?

  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据统计目前交通违法行为中共有52项交通违法行为需要记分。

  在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除了大家熟悉的饮酒驾驶和超速50%以外,未悬挂号牌、使用伪造号牌、套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等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也是一次性记满12分。其中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从2013年将记6分提高到了记12分,处罚力度非常大。

  在记6分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中,主要有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在高速公路上违停、超速20%以上未达50%等违法行为。2010年时,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是记3分,2013年将闯红灯违法行为的记分值提高到了6分。

  在记3分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中,主要有违反各类禁令标志、标线、城市道路逆向行驶、车辆逾期未年检、超速20%以下。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很多驾驶人还没有礼让行人的驾驶意识,驾车在人行横道前不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也要记3分,去年南京交警就查处了不礼让斑马线的违法行为3966起。

  在记2分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中,主要是开车拨打电话、驾驶摩托车不佩戴头盔以及在高速公路或快速路不系安全带等影响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在记1分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中,除了有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未放置年检、保险标志,还有令人深恶痛绝的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违法行为。

  实习期内需谨慎驾驶

  截止到4月20日,今年南京共新增驾驶人50212人,平均每月以12000人以上的速度在增加。初次申请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会有12个月的实习期,初次取得驾驶证的还在实习期内的市民朋友不能单独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否则会面临200元罚款的处罚。在实习期内如果记分达到6分,实习期将会延长一年;如果实习期内记满12分或者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分达到6分,那么实习的驾驶资格将会被直接注销。2016年全年南京共有181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被注销驾驶证,想要重新获得驾驶证就必须重新去驾校报名学习。

  一不小心曝光太多超过12分怎么办?

  广大车主朋友,应该定期检查自己车辆的违法曝光情况,并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未达到24分,就需要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法规知识学习,学习期满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后一次性消除驾驶证上的记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4分,参加7天学习班后,还要进行机动车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才能恢复驾驶证的使用。此外,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虽然记分未达12分,但是交通罚款没有缴纳的,记分仍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附:52项需要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含具体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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