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执行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完全履行债务的案件,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的,就是“执行不能”。26日,江苏法院发布十大“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明显的区别。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包括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就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执行不能”就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法院遇到“执行不能”案件怎么处理?法院在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后,可以被执行人企业移送破产(“执转破”)。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以上几种确定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除此之外,对于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法院并非将其一终了之、束之高阁,仍然会有专人对这些案件进行管理,并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一旦发现财产即恢复执行。
老百姓遇到“执行不能”怎么办?
1.理性认识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增强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2.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
3.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类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确实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救助。
案例一:安某英等申请执行杜某梅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滨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安某英、宋某付申请执行杜某梅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某梅因与丈夫宋某(系两申请执行人儿子)夫妻关系不和,在宋某服用的板蓝根冲剂中投入大量安眠药,乘宋某意识不清后,强行将宋某推入废黄河边,导致宋某溺亡。法院依法判处杜某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宋某父母宋某付、安某英32891.5元。
执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其无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走访,也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被判处死缓,正在监狱服刑,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申请人司法救助2万元。
【法官点评】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往往会在判决前积极赔偿以期减免刑罚,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往往是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因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现执行不能的概率相对较高。本案中,法官穷尽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又在监狱服刑,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二:陈某炳申请执行王某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陈某炳申请执行王某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驾驶小型客车的王某铭与驾驶摩托车的陈某炳发生碰撞事故,致使陈某炳受伤。法院判令王某铭赔偿陈某炳各项损失642171.8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肇事车辆无保险,且已报废,被执行人王某铭身患白血病,生活在农村,无收入来源。由于申请执行人构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镇江市委政法委统一协调润州、丹阳、丹徒三地政法委,从执行救助基金中对申请执行人给予适当救济。
【法官点评】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实为人生不幸事件,如能得到及时赔偿,无疑是不幸中的“小确幸”。但实践中经常遇到肇事方无赔偿能力,造成无法赔付。本案中,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身患白血病,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难以采取强制措施。针对受害人受伤较重的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司法救济,体现司法执行的温度和温情。
案例三:东莞市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某集团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东台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东莞市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及苏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载明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东莞市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52787元及利息。
执行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仅为1741.69元,有三辆非营运车辆及一辆货运车但均已被他案多轮在先查封,该公司为融资对外负债已达数千万元,早已将土地、房产和车辆进行抵押,且抵押额远远超过现有固定资产总值。本案执行法院无处置权,但即使有处置权,拍卖所得款项清偿抵押权人尚且远远不够,本案债权无法获得清偿。
【法官点评】
商业交易有风险。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有市场交易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本案被执行公司为融资,早已将土地、房产和车辆进行抵押,且抵押额已经远远超过现有固定资产总值,即使对抵押财产进行司法拍卖,所得款项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普通债权人也无法获得受偿。本案被执行人早已债台高筑,无法执行到位,属于申请执行人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和交易风险。
案例四:葛某军申请执行傅某全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灌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葛某军申请执行傅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傅某全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1750元。执行中查明,傅某全和其妻两人在该院涉及17起案件,执行标的为208万元,傅某全名下有一套自建商住两用房,经司法拍卖成交价为120万元,交纳土地出让金92万多,由于其他案件需要优先清偿的抵押债权为29万元,本案未能受偿。夫妻二人现居住在朋友免费提供的小区车库,靠被执行人妻子摊煎饼维持生计。
【法官点评】
借款给他人用于投资,一旦投资失败,常常面临借款难以收回的风险。本案中被执行人因养鱼缺少资金发生借款,后水产养殖失败、身系多案,即使将被执行人房产拍卖后,也无法偿还借款,现在被执行人住在朋友提供的车库内,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
案例五:姜某申请执行黄某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门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姜某申请执行黄某雇佣关系纠纷一案中,姜某在工作中受伤,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姜某746477.9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拼凑了1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但之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且手机无人接听。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法院未执结案件达26件,案涉债务金额达3384000元,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并已进入刑事审判阶段。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一处农村宅基地住宅外,无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考虑到本案申请人姜某属2级伤残,其妻为4级残疾且无固定工作,孩子正在上初中,生活困难,执行法院为其申请司法救助5万元。经多方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低保补助。
【法官点评】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履行义务的前提是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身负大额债务,涉嫌诈骗犯罪已被批捕,面临多年刑期,除一处农村宅基地住宅外,无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同时,针对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执行法官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并争取当地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低保救助,体现司法执行对生活困难申请人的人文关怀。
案例六:陈某申请执行孙某婚后财产分割和抚育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原为夫妻,离婚后两人因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育费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孙某给付陈某卖房款20000元,给付2014年至2016年三年子女抚养费18000元,从2017年起每年给付抚养费6000元。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无房产、无股权、无车辆,无银行存款,身患恶性脑肿瘤,积蓄都用于治疗疾病,近期身体状况较差,因疾病复发正住院治疗。法院干警与申请执行人陈某联系,向其告知孙某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主动联系了孙某让其安心养病,欠款和抚养费先不要考虑。
【法官点评】
一日夫妻百日恩。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纠纷,被执行人身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客观上无法执行,属于执行不能。值得点赞的是,前妻得知情况后,主动联系安慰被执行人安心养病,反映了“人间自有人情在”。
案例七:王某等三人申请执行江苏某太阳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溧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某等三人申请执行江苏某太阳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江苏某太阳能有限公司应支付王某工资43460元,支付王某春53980元,支付钱某43610元。
该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账户亦无存款。执行法官多次实地走访,该公司“人去楼空”且已停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因拖欠租金迟迟不付,租赁的场地已被出租人租赁给其他公司。
【法官点评】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执行案件能否执行到位,关键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企业停产倒闭,经营场地属于租赁,公司“老总”因跑路而下落不明,穷尽执行手段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明确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案例八:庄某申请执行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到庄某驾驶的残疾人手摇三轮车,造成庄某受伤、车辆损坏。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庄某各项损失共计34102.6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已近80岁,生活在农村,早年丧子,常年患病服药,无劳动能力,也无收入来源,刘某夫妻二人依靠国家低保维持生活。
【法官点评】
本案为侵权赔偿案件,侵权人已近80岁,早年丧子,生活在农村,既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需要靠国家低保救助才能维持生计,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案例九:王某林申请执行张某红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泰兴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某林申请执行张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张某红偿还王某林借款人民币230000元。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84元,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房产,拍卖款为1282400元,因被执行人尚有其他案件,对案款参与分配后,申请执行人分得5351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官点评】
市场有风险,放贷需谨慎。被执行人除有本案债务外,还有其他债务需要清偿,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唯一一套房产拍卖后,仍无法完全清偿本案债务。执行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借款人受偿不能的风险只能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案例十:钱某良申请执行陈某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钱某良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撞到行人陈某琴,造成陈某琴头颅受伤,属重伤二级。经鉴定,陈某琴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构成七级伤残,颅脑损伤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生效裁判确认钱某良应赔偿陈某琴33万元。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妻子刚刚过世,有一个三十多岁智障的儿子,居住房屋为农村两间老旧平房,钱某良本人患有中风,行动不便,在一家纺织公司打扫卫生,月工资不足1000元。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特殊情况,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1.5万。
【法官点评】
侵权人应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但在一些案件中,侵权人家徒四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客观上无法执行,这属于社会风险。本案中,被执行人和一个智障的儿子相依为命,且本人患有疾病,只能靠打扫卫生每月赚取不足1000元的收入维持家庭生计,没有赔偿能力,造成本案“执行不能”。针对申请人受伤较重的特殊情况,执行法院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体现了司法执行的人道和温情。
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