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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丈夫”遗产,离家16年的她告儿子 二审法院判决:一分钱不给!

时间:2018-09-26

二审判决后,如释重负的蔡冰接受紫牛新闻采访。

今年4月下旬,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报道了《母亲抛下6岁儿离家,16年后在父亲葬礼上出现争百万遗产》一文,讲述了一位抛家弃子16年的母亲,在孩子父亲葬礼上突然出现,企图争夺遗产。当时,这位母亲周某英上诉到法院,之后一审判决其分得21万余元、而被周某英离家时带走的女儿分得31万余元。这个判决,作为儿子的蔡冰(化名)表示无法接受,并提起上诉。2018年9月1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英的诉讼请求。 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高峰 文/摄

变故

16年前,母亲变卖值钱家当带着姐姐走了

父亲葬礼上,母子重逢谈分遗产

1987年底,家在四川的女子周某英经媒人介绍,与宿迁市耿车镇的青年男子蔡某某相识,两人不久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3年后的1990年周某英生下一女,即蔡冰的姐姐蔡某,1994年又生了蔡冰。

根据亲友的描述,蔡冰记忆里父母都在的日子是甜美的。“我爸爸特别能吃苦,那时我们家庭条件属于村里比较富裕的,家里有摩托车,有面条机,不是一般家庭可比的。”蔡冰说,父亲虽然不识字,但学会了做生意,不仅操持一些废旧塑料生意,还远到外地打工,做大理石加工的活。

蔡某某常年在外打工挣钱补贴家用,一年难得回家几次,夫妻感情慢慢变淡。蔡冰说,在他6岁那年,母亲竟带着女儿弃他而去,这一消失就是16年。父亲得知母亲带着姐姐离家出走后,立即赶回宿迁老家,四处寻找,又赶到四川姥姥家寻找,被告知母亲并没有回四川。

“我妈离开家时,把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了,外面欠我家的账也收回来,全部带走了,大概有两万多元。”蔡冰说,之后他家的生活一落千丈,他、父亲和爷爷三人日子过得很艰难。而母亲走后,父亲也一直没有再娶,在爷爷去世后,父子俩相依为命。

在蔡冰的印象里,他从来没有停止过对母爱的渴望。“小时候看到别人都有妈妈,而我没有,心里就很难过。一直到现在,我都觉得有点心理阴影。”蔡冰表示,其实他一直很想念母亲,但那不是他能够选择的。

蔡冰告诉紫牛新闻,母亲从2000年带着姐姐离开家后,这16年来一直没有跟父亲或者他联系过,更没有回来看过他们,只是姐姐在2010年回来过两次,住了一两天就走了。

对于母亲为何离家出走,蔡冰说那时他才6岁,没有太多印象。“没有恨过我母亲,她把我带到这个世界上,虽然她不管我。”

再次和母亲相聚,是在蔡冰的父亲2016年底遭遇车祸去世后。母亲的举动让蔡冰由爱转恨了。他说,2016年12月份,父亲去世时,堂哥通知了他姐姐,让她来参加父亲的葬礼,母亲也跟着一起来了。“我跪在那儿给父亲守灵的时候,她(母亲)就过来和我谈分钱的事。”

蔡冰当时没有拒绝,后来母亲又找他谈过一次。蔡冰对母亲说,“你就在这边生活,我照顾你,我会养你。以后等我有了孩子,你也能帮着带带,我也会给姐姐30万首付买房。”但让蔡冰失望的是,母亲和姐姐都不愿意。

遗产官司

一审判决,母亲和姐姐分走一半

法院通报称,已照顾被告

2018年3月17日,蔡冰接到法院传票,母亲和姐姐起诉他,要求分割父亲及他的财产,共计要分77.5万元。

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蔡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周某英(即母亲)拆迁款79466元、给付原告蔡某 (即姐姐)拆迁款103999元;关于蔡某某(即父亲)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周某英应分得137800元,原告蔡某应分得206700元。而被告蔡冰应分得344500元,驳回原告周某英、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蔡冰表示无法接受,“母亲从小对我没有一点照顾,对父亲、对这个家没有贡献,也没有承担一点责任,她凭什么来分这个钱?我可以适当和姐姐分这个钱,但不是以这种方式”。

事实上,蔡冰和律师在开庭前进行了一番调查,发现母亲在2000年弃家离他而去后,到了安徽涡阳县,跟一名姓王的人生活在一起,又先后生育了3个孩子。

此案被公开后,一些网友对此议论纷纷。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4月21日发布了一份关于此案审理情况的通报,认为原告周某英与蔡某某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问题。被告提供的书面证明不足以认定周某英存在重婚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周某英即便存在重婚行为,也是其后面的“婚姻”无效。

关于原被告就蔡某某遗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应如何进行分配问题,法院解释称,蔡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依法平均分割遗产。但考虑蔡冰与蔡某某的生活紧密程度远远高于二原告,故在分配遗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时,被告蔡冰可以多分。本院酌定原告周某英分得20%,原告蔡某分得30%,被告蔡冰分得50%。

二审判决

母亲无权继承父亲遗产

姐姐分得近16万元

一审判决后,蔡冰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英与蔡某俊系事实婚姻关系,周某英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周某英在与蔡某某共同生活十三年之后,即带着女儿蔡某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某去世才回来,蔡某某则独自抚养蔡冰直至其成年。周某英作为蔡某某的妻子,蔡冰的母亲,对蔡某某未有尽到任何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对蔡冰也未尽任何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而且,周某英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该行为给其家庭、给蔡某某和蔡冰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法院认为,周某英上述行为具有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的情形,且时间长达十六年之久,故综合考虑以上相关情节,周某英无权继承蔡某某的遗产。

关于死亡赔偿金,应当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周某英与蔡某某因事实婚姻组成的家庭因其离家出走而导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蔡某某的死亡并不会给周某英精神上造成痛苦,所以周某英不应分得该笔款项。

对于蔡某,其作为蔡某某与周某英之女,是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在年幼时被其母亲周某英带离家庭,未能与蔡某某共同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鉴于蔡某在其成年后与其家庭仍有联系情况下也未能对其家庭、对其父亲和弟弟尽到陪伴照顾义务,应当适当降低其遗产继承比例。法院酌定其与蔡冰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某某的遗产。

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蔡某长期未与蔡某某共同生活,其与蔡某某在感情上已经疏远,生活上更无任何依赖,蔡某某的死亡不会给蔡某精神上造成太大的痛苦,而蔡冰则一直与蔡某某相依为命,蔡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对蔡冰精神上的打击程度可想而知,故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归蔡冰个人所有。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有误,应予改判。故法院判决如下: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蔡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蔡某拆迁补偿款31948元;死亡赔偿金,蔡冰应分得511200元,蔡某应分得1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归蔡冰所有;驳回周某英的诉讼请求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涉诉的房屋拆迁款及搬迁奖励合计369335元,蔡某某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89000元,两项合计1058335元。判决后,蔡某获得拆迁补偿款31948元,加上死亡赔偿金127800元,共计159748元,剩下的898587元则归蔡冰所有。

和当事人面对面

“以后我和她们形同路人,谈不上爱恨”

紫牛新闻:从庭审开始后到现在,你母亲和你联系过吗?

蔡冰:没有联系过!就在一审法院开庭时,我母亲出现过,她在原告席上,进行质证,和我没有任何私下的交流。

紫牛新闻:对这次判决还满意吗?

蔡冰:终于解气了!我对判决结果很满意。整个事情持续了一年多时间,就像胸口压了一块石头,现在终于被搬开了,感觉轻松多了。

紫牛新闻:今后你将如何面对母子、姐弟亲情?

蔡冰:我想不会再有联系了。我现在也有了老婆、孩子,有了自己的家庭,我老婆和我母亲还争吵过。以后,我和她们就形同路人吧,谈不上爱与恨吧,一切都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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