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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失火,殃及6楼邻居 房东租客谁来赔偿?

时间:2018-10-10

消防安全事关重大,拿居民楼来说,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烧毁自家的物品,还可能殃及邻居。如果起火的房屋是出租状态,则更易引起纠纷,到底该由谁来赔偿?南京秦淮区的一对房东和租户就为这个问题打起了官司。通讯员 秦法宣 记者 万承源

四楼起火,六楼邻居受损

郑某是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一栋居民楼四楼的业主,将房屋出租给黄某等人。该出租房发生了火灾后,南京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秦淮区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用火不慎、外来火源及遗留火种引发的可能性,不排除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这起火灾还导致六楼邻居毕某、张某的房屋受到损失。双方就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毕某、张某遂诉至秦淮法院,诉请法院判处被告郑某赔偿各项损失53379元及承担外墙面粉刷及损坏管道更换费用。被告郑某则辩称,火灾发生前后均不是被告郑某居住,而是出租给案外人黄某居住。黄某应作为本案共同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郑某在损害过程中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中,原告就火灾造成的损失提出了评估申请。2018年2月,南京某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称,装修损失和财产损失评估值合计26950元。

法院判决房东赔偿损失

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郑某作为案涉发生火灾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出租房屋获取经济利益,其未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致使出租房屋存在消防隐患。尤其是消防部门确认火灾事故的原因为不排除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故被告郑某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火灾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其未举证加以证明,故对原告遭受财产损失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郑某认为系黄某的过错,可在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后,另行向黄某主张权利。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法院审理认为,南京某资产评估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在具备鉴定资格的情况下,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论依据充分,被告郑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6950元。

本案法官表示,房东在出租房屋前应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同时对出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可正常运转、使用。当然,作为承租人,也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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