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但一直抱着不会被抓到的侥幸心理,直到民警从公司把我带走我才后悔莫及!”2018年10月18日,一家装公司员工李某被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
2018年8月,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中,发现一微信名为“风雨飘摇”的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经过侦查发现,某家装公司的李某有作案嫌疑。2018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所在的家装公司将其抓获,李某对自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
李某2011年到苏州工作,多年来一直从事家装行业,平时因为业务需要,会主动联系客户谈生意,所以保存了很多苏州各地区新开楼盘的业主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的来源有的是工作积累,有的是跟同行相互交换甚至购买的。
李某加了几个行业微信群和QQ群,在聊天时,有同行提出要购买李某手上小区业主的信息。虽然意识到出售个人信息可能触犯法律,但是看到有利可图,李某还是将小区业主的信息出售给他人。通常双方在微信上约定价格,然后买家转账给李某,李某再通过微信将业主的信息发送给对方。如果买家购买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就按照100元一个小区的价格出售,如果买家只购买一个小区业主信息,李某则会卖到500元至1000元不等。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李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过5000条,违法所得人民币近3万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达到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程度,姑苏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的办理中。
办理此案的姑苏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张峻介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无论是与他人交换、购买还是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都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什么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能明显的感受到个人信息泄露严重,而案件却很少?一方面是日常生活中我们都有接到骚扰电话、垃圾信息的经历,却很少有人报案;另一方面,即使有了犯罪嫌疑人,但是要认定达到被起诉的证据也很难。如该院办理的一起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中,李某是家装公司的员工,经统计自2012年犯罪嫌疑人李某从事装修行业以来,为了扩大业务量,先后从各种途径购买房屋业主个人信息数万条,家装行业中为了拓展业务购买个人信息比较常见,但是李某作为员工自己花钱购买信息的可能性不大,辩解为公司行为有很大的可能性,但是公司相关责任人已经离职就无从取证。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认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需达到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李某虽然涉嫌非法获得公民信息,但是公司却是正规经营,在现有证据中无法确定因此获利5万元以上。最终,承办人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也无法查清,建议存疑不诉。
检察官提醒: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容侵犯,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做好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对公民个人信息加密并设置权限,避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相关部门也需要继续加强打击力度。同时,公民个人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随意提供个人信息,如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