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风向
上周,江苏省政府发布人事任免:任命秦凯华同志为省信访局巡视员,免去其省信访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倪道潜同志的省教育厅副厅长职务;免去张光东同志的省司法厅副厅长职务;免去汤永林同志的省旅游局副局长职务;免去胡和林同志的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职务。
交汇点记者注意到,涉及到的这5位领导干部,为1956年和1957年左右出生,年龄上均已经达到60岁或接近60岁。他们此前都是所在厅局的副厅长或者副局长,某种意义上讲,这5位领导干部的此次任命,意味着他们将退休或退居二线。
引人关注的是,其中有两位官员都涉及到了“巡视员”这个普通人不大了解的职务。1957年8月出生的秦凯华,从2005年12月起任江苏省信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1956年出生的胡和林,曾任部队参谋、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司令员(正师职),2007年起任江苏省环保厅副巡视员。
今年以来,江苏省政府任命的巡视员、副巡视员并不在少数。2月5日,任命了12人;3月16日,任命了6人;3月19日,任命了1人;3月26日,任命了2人;6月3日,任命了7人;6月29日,任命了4人;7月8日,任命了1人。那么江苏省政府任命的巡视员、副巡视员究竟是一个什么职务?
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中,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调研员、副巡视员、巡视员等8个层次。
在《公务员法》的解释中,巡视员和调研员这两个职务是“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只能在厅局级以下设置。拆分来说就是,在机关,只有部委的司局一级,地方的厅局一级可以设置;在地方,只有市一级单位才有资格设立巡视员、副巡视员。
而地方上的县一级,部委和省厅机关的处一级设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中巡视员的职务层次一般是厅局级正职,相当于市长;调研员则是处级,相当于县长。不过,其职务层次只是“相当于”,并没有行政实权,巡视员甚至都不能被称为“领导干部”。
那么巡视员、调研员制度是如何出台的呢?交汇点记者了解到,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发展成为第一要务,为实现干部年轻化,平稳过渡,政府必须给老干部解决去处。巡视员、调研员制度,便在这种背景下被引入。
后经多次政府机构改革,精兵简政之后往往又会出现官员超编等反弹现象,于是会有再一次的改革,一些官员也会在此竞争中掉出领导队伍而担任一个非领导虚职。此外,一些官员快退休了,或者是提前要让出位子。从各地看,领导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是一个普遍现象。
这些未到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随着干部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因年龄、身体、领导职数、岗位需求等因素,提前转任待遇相当的非领导职务。在这里,“转非”被视为一种照顾性政策。而今年江苏任命的这些巡视员、副巡视员,大多数是这种情况。
交汇点记者注意到,也并非只有官员到龄退居二线一种情况,会从领导职务转到非领导职务。今年7月份,江苏省政府任命杨军为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正院级调研员,免去其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杨军为1965年9月出生,今年刚刚才51岁,赴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任职前为南京财经大学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党校常务副校长。
此外,也有先在所在单位任巡视员或副巡视员,后任厅局长的例子。这背后的原因有很多,譬如因本单位领导职位已满,一时腾不出位子,就先解决级别等等。今年6月29日,赵启凤被任命为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职务。
1965年9月出生的赵启凤长期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工作,先后担任徐州矿务局新河煤矿采煤二区技术员,省劳动厅矿山安全监察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省经贸委安全监督处副处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二处处长、安全监督一处处长、安全监管三处处长。在任命为副局长前,他已经担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多年。
打虎拍蝇
涉案:
南京溧水区纪委对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城镇管理办公室物业科科长徐高峰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家港市港城城市照明有限公司总经理朱纲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处原处长杜国庆(正科级)、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招商处原处长杨秀海(正科级)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镇江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镇江佳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魏建峰以涉嫌单位行贿罪立案侦查,并对魏建峰采取强制措施。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开发部副总经理刘杰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私营业主翁卫明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共同)立案侦查。
公诉: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邓峰(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扬州市邗江区委原常委、副书记周国清(副处级)、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局原主任科员周久霖、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原副局长窦恒足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江苏保险大厦工作人员卢宁宁、收银员徐家瑶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审判:
丹阳市人民法院对江苏齐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利慧(正科级)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陈利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由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委副书记、副主任顾伟刚(正处级)受贿一案,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顾伟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盐城市盐都区西区原党工委书记潘宏培(副处级)受贿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潘宏培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