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忙了一年的人们都希望拿到自己的年终奖励。而昆山张浦的王先生却是个例外。去年过年前,他突然收到公司的辞退通知,对此他感到很蹊跷,怎么公司早不辞晚不辞,偏偏在过年前这个节骨眼把自己辞了?因为按照他所在公司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如果在发放“13薪”和“年终奖”前离职,就拿不到这两笔钱了。
那么,王先生能要回他的年终奖金吗?近日,昆山法院张浦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经济补偿纠纷。记者 万承源
过年前被辞退,“年终奖”落空
王先生在2016年进入昆山某机电公司担任业务主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年底有“13薪”福利,与12月工资一并发放;同时王先生作为公司的主管,基于公司业绩、团队和个人的业绩表现,在每年财政年度后,王先生可能会得到按照其工资计算的两个月的年终奖。劳动合同中同时也约定,“13薪”和“年终奖”都有一个发放前提,即员工不能在发放该两笔奖金前离职。
2017年12月中旬,正在工作的王先生接到公司的通知,称其业绩无法得到公司认可,予以辞退。在与人事主管几次沟通无果后,王先生无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13薪”、加班工资、业绩奖等合计近9万余元,最终仲裁机构仅支持了其中的违法解除合同赔偿34500元。王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又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机电公司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年终奖是基于公司业绩、团队和个人的业绩表现,在每年财政年度后“可能会得到额外的1-2个月的目标业绩奖金”。约定中用的是“可能”一词,具有不确定性。用人单位对奖金享有自主权,在达不到预定的目标或者说企业总体经济效益不理想的状况下,是可以不发放的。
法官: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13薪”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此次辞退决定未与王先生协商一致,且王先生也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亦不能免除支付奖金的义务。王先生离职原因系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王先生主动离职,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向其发放年终奖。
王先生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公司对其前11个月的业绩考评,其所在部门的业绩均在平均水平以上,其个人的工作亦无差错。同时法院查明,在当年度与王先生同类的主管中,年终奖发放均在2个月工资及以上,据此,法院判决该机电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3薪”、业绩奖以及加班费合计7万余元。
法官表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虽然公司对奖金的发放的确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也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不能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13薪”是“辛苦费”
年终奖主要看业绩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记者,很多单位在年底都会发放“13薪”或年终奖,但一般人往往会忽略的是,这两者的性质其实是不一样的。
徐旭东介绍,“13薪”一般是对全体员工普惠性质的激励措施,通常不以员工工作业绩为发放依据,有点辛苦费的意思。本案中,王先生的劳动合同对于“13薪”的约定具有刚性,是作为福利与12月工资一并发放的。因王先生已工作至年底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机电公司应当依劳动合同约定支付“13薪”。
年终奖则一般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中虽然用的是“可能”发放一词,具有不确定性。但是需要综合考察劳动者的工作业绩、用人单位的年终奖发放总体情况,综合确定是否应该支持劳动者主张。王先生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作为主管,所在部门的业绩均在平均水平以上,其个人的工作亦无差错。此外,他还举证证实同类主管中,年终奖发放均在2个月工资及以上。因此,用人单位没有理由拒不发放年终奖。
反观机电公司,并未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对不予发放年终奖的理由举证证实。所以法院综合考察双方的证据,依法支持了劳动者年终奖的诉讼请求。
徐旭东表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者已经完成一年的工作后,“13薪”、年终奖核算并发放前离职的情况下,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客观评价劳动者的业绩,确定是否应当发放。而不能仅仅因为离职就剥夺了劳动者的“13薪”、年终奖,这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